当迈克尔•乔丹遇“乔丹”,“商标之争”焦点何在?
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权争议官司打成了马拉松比赛,至今还没有形成能够安抚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与普通公众的结果。
这场引人瞩目的马拉松官司之所以持续引发关注,可能会与很多人心有不甘有关,或许更与人们的心情越来越沉重有关:很明显,即便迈克尔·乔丹赢了官司,他也不是赢家;而乔丹体育无论赢了输了官司,都要注定完成对自身过往的救赎;至于公众,他们的忧虑与沉重,可能并不为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乃至法律界充分理解。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开庭审理“乔丹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这场源于NBA篮球明星与国产体育品牌之间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争议焦点何在?结果将是怎样?
当迈克尔·乔丹遇到“乔丹”:还我名来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迈克尔·乔丹作为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而乔丹体育是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系列品牌一度风靡国内体育用品市场。
“乔丹”品牌火了,乔丹不干了。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随后,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此后,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提审10件案件。
该系列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法再审“乔丹系列案件”:聚焦2方面8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审理。审判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
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乔丹的姓名权;乔丹体育公司明知乔丹却围绕乔丹搭建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证据证明7成人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殊联系。因此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就争议商标作出的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一方则提出10条抗辩理由,认为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和拼音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商评委方认为,乔丹方提交的证据不属于诉讼法所规定的新证据,其提供的新证据并非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的依据,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一边是紧抓已注册“乔丹”系列商标不放的中国知名体育品牌公司,一边是对其姓名权等提出捍卫的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还有夹在中间的商评委。各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中包括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迈克尔·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迈克尔·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4个具体问题。
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等4个具体问题。
围绕相关问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各自主张展开辩论。当天下午,庭审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姓名权 商标权 能否解决品牌之争?
围绕家喻户晓的NBA明星和国内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之间的这场争议,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最高法再审此案也引起了法学界和业内广泛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未经同意将其名字注册成商标,就侵害了姓名权人对姓名本来享有的商业利用的权利。乔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上的侵害,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裁量判断。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美国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保护。”薛军说,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商标“乔丹”二字在汉语中也有独立的含义,并不能说用“乔丹”作商标就一定侵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另一方面,乔丹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称呼,因此此案中使用“乔丹”这个汉语名称是否会让大众认为所指就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是否建立了两者明确的对应性,都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裁量判断。
专家认为,该系列案件是在法学上具有边界性的特殊案件。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主任刘晓飞说,争议中所涉及的名人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无定论。案件结果将在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方面产生重要意义。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公开审理此案,也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的姓名权的保护和重视。”薛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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