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姚明1元索赔案”说说男篮产业管理四大短板

中国男篮国家队方方面面的进步都略显“龟速”。特别是从产业化可持续管理角度而言,男篮在基础性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商业赛场次限制、队员无形资产分红、战绩激励机制这四大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短板。

2016-04-20 10:00 来源:新华网 记者/付政浩 0 132309


禹唐体育注:

或许若干年后,再回首审视2016年的这届男篮集训队时,世人并不会觉得有任何奇特之处。但对于早已习惯了男篮在3月中旬就集结完毕的你我而言,在奥运年的4月中旬有大批国手仍未归队无疑是个奇观。考虑到今年的集训名单很人性化地分为三批,并且对周琦、王哲林等人没有强制设置报到日期,这无疑算得上是男篮管理层面的一种进步。


但中国男篮国家队方方面面的进步都略显“龟速”。特别是从产业化可持续管理角度而言,男篮在基础性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商业赛场次限制、队员无形资产分红、战绩激励机制这四大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短板。如2003年,姚明因为肖像权以“1元索赔”可口可乐,就是这其中一个明显的例证。


如果这四大短板不能及早补强,未来中国男篮和CBA联赛很可能会走向利益对立面。


短板一:男篮基础性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脆弱


男篮基础性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可以分为基础性保障成本和风险防控体系两大类。在这其中,男篮的基础性保障成本往往转嫁给CBA各队,而风险防控体系则十分脆弱,一旦有球员受伤,购买的保险额度压根不足以弥补球员和球队的损失。


男篮基础性保障成本主要是球员集训期间产生的经济成本,比如往返差旅费、医疗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食宿费等。自CBA成立以来的21年间,这些成本大多数时间都是由CBA各队承担其中的一大部分。在2006年之前,篮管中心每次下发的男篮集训通知的最后一部分总会注明:“运动员往返交通费、医疗费以及在训期间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篮球中心负担全体人员食宿费以及教练组往返交通费。”


在很多人看来,这无疑是份不公平条款。国家队不仅免费征用各队球员,还居然要求各队为球员支付这期间的费用,这无疑是一种成本转嫁。而国家队之所以在这一时期把绝大多数成本都转嫁给CBA各队,固然是因为当时中国男篮的商务开发水准低下、营收总额有限,但也与当时的体育价值观有关。毕竟当时能向国家队输送人才也属于地方体育局的一种政绩,各队都争先恐后想把自己的镇队之宝塞进国家队,这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殊荣。至于在球员成为国字号后需要为其缴纳一笔费用,谁又会真正介怀呢?


2006年后,男篮商务营收持续上涨,篮管中心也随之做出调整:“集训人员往返差旅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余费用由篮球中心负担。”


进入2011年,特别是近两年中国男篮连续签下一汽等知名赞助商后,男篮集训通知则进一步做出调整:“参加集训球员的往返差旅费、食宿、医疗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由篮球中心负责。”当然,只有男、女篮成年国家队做到了这一点,而在各个级别的国青队中,俱乐部仍需为自家的球员支付差旅费和医疗保险等。


而在风险防控体系方面,男篮现行的体育风险防控体系大体由三部分组成,主体是体育总局缴纳的中华体育基金保险,此外还有是CBA各队(最近两年则是篮管中心)的自选商业保险以及赛事组委会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


据调查,赛事组委会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额度主要与比赛举办地的经济条件和法律规定、选手参赛的具体项目等有关。换言之,这个数额并不确定,且获取时手续烦琐。而CBA各队(最近两年则由篮管中心负责购买保险)为节约成本,他们为球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往往都是最低额度保单,并且除了这份意外伤害险外,他们再未为球员购买其他任何商业保险。这也意味着球员一旦不幸遭遇重大伤病,球员理赔只能是规定的最低额度。


在职业化的风潮下,硬性规定的中华体育基金保险,则显得有些黑色幽默的意味。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中华体育基金)保险待遇标准分为十二级,特等为30万元。”当出现重大的体育伤残时,运动员却只能获得最高额度仅30万的赔偿。


众所周知,CBA的人才培养成本在急剧上升,而与此同时,男篮的风险防控体系却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有力保障,试问那些俱乐部又怎么想?从这个意义出发,2015年夏,辽宁男篮的韩德君、贺天举等人在国家队期间坚称有伤不能训练的做法乍一看固然令人恼怒,但考虑到深层次的风险防控问题,只需稍稍换位思考,俱乐部和球员的苦衷和担心也值得体谅。


相比之下,NBA在风险防控体系方面明显做得更到位。在NBA,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已经成为球员和球队的坚实后盾。从NBA各队、美国男篮梦之队到球员自己,各方都不吝重金购买保险。尤其是一些巨星,还会对自己身体的关键部位进行重金投保,比如科比的手指、勒布朗的膝盖和背部、杜兰特和罗斯的脚踝等。一经对比,CBA和中国男篮无疑还相差甚远,急需迎头追赶。


短板二:男篮商业赛的场次过多


对于球星而言,在征战一个漫长的赛季后,他们早已身心俱疲,之所以选择勉力为国出战,主要是出于一份责任感和爱国心。但如果此时他们发现球队安排自己打的多是一些水准极差、胡拼乱凑的商业赛,可想而知,这些球星内心会何其恼火!


本以为是为国家荣誉而战,但没想到却沦为了赚钱工具,这不仅会让国手们在比赛中积极性大减,而且会严重影响此后国家队的召唤力。所以,很多西方的国家队会限制商业赛的场次,即使一定要增加热身赛场次,他们也多选择打那种关起门来的对抗教学赛。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男篮即使出高价也很难请来正牌的国家队的缘故,因为国外的那些顶级球队压根不会为了钱来和一支水准明显低于自己的球队交手,而看在钱的份上来的那些则多半是一些生拼硬凑的“国家队”。


在这方面,梦之队无疑是个好榜样。自从1992年组建梦一队以来,历届梦之队在设置热身赛时往往会参考球员意见,甚至必要时还会和一些大牌签署约定,即约定安排的纯商业表演会不会多于5场、每场和球员的分红比例不低于某个数字,并且比赛的赞助品牌不会与球星的赞助品牌冲突(一旦冲突,必须为球星设计品牌冲突规避预案,比如1992年乔丹、巴克利等耐克签约球星用美国国旗遮住了颁奖服装上的商标,这一方法也多为后世所沿用)。


和国外球队相比,中国男篮在商业赛方面的做法令人汗颜,他们安排的商业赛事不仅场次密集、水准低下,而且球员几乎没有任何分红。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为了备战2008年奥运会,男篮当夏安排了30场热身赛,其中有15场属于在全国各地巡回的商业赛;2010年夏天,中国男篮打了25场热身赛,其中12场属于商业赛;2012年相对较少,但也有20场热身赛,其中8场属于商业赛。


长期让球员打这种水平低下的商业赛,不仅无助球队战斗力提升,也会挫伤球员的积极性和荣誉感。以姚明为例,在逐渐融入到NBA文化后,他曾专门和篮管中心的领导进行沟通,提出每年最多只参加三场类似的商业赛,而且如果不提前通知自己,将拒绝出席任何临时安排的商业活动。


2005年中国篮协在《中国国家篮球队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作为国家队队员,现役运动员必须参加中国篮协安排的国家队商业性赛事(每年不超过15场)和由三名(含)以上国家队球员出席的赞助商推广活动(每年不超过5次),并有义务无偿参加中国篮协和国家队的公益性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


姚明认为,国家队比赛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事关国家荣誉。国家队的管理重点是球员选择,教练选择,特别是比赛对手的选择,以及球员、教练的医疗保障以及其他的各项保障。相对于这些,国家队的商业开发应当放在次要位置,甚至应当尽可能去商业化。


近年来,CBA本土球员个性也越来越突出。如果不能用一种合理的方式来平衡密集的商业赛事和被伤害的球员感情这之间的矛盾,那么未来只会有越来越多的球员对中国男篮说不。


短板三:缺乏对球员无形资产的保护


一般而言,球员的无形资产主要体现为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方面。在国外,这是明星运动员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在中国,尤其是各级国家队内,球员的无形资产经常被随意侵权,而侵权的主体往往就是国家队和各运动管理中心。


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前身)早在1996年就在《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现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此后几经修订,运动员本人对无形资产的主导权加强,但国家体育总局仍要求,凡是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必须与各中心签订协议,即国家队有权无偿使用国字号球员的无形资产。显然,体育总局历年拟定的条例均没有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做出相应的保护,而这也最终酿成了2003年姚明向可口可乐索赔一元的无形资产索赔案。


2003年,中国男篮的赞助商可口可乐将姚明、巴特尔、郭士强三人的头像印在了瓶身上,而它的直接竞争对手百事可乐恰恰当时是姚明的赞助商。于是姚明起诉可口可乐侵犯肖像权,可口可乐辩称自己使用姚明的肖像源于中国男篮的授权,而男篮则指出可口可乐使用的是姚明等三人的集体肖像权。为了证明这一点,相关领导还翻出国家体委的历年文件。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的法律界权威专家、媒体和公众都参与到了讨论之中,一致认为肖像权属于私权,归个人所有,这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最终经过各方面的多次沟通之后,在开庭前的最后一个晚上,姚明与可口可乐方面达成和解,可口可乐相关产品全部下架,姚明撤诉,从而明确了其肖像权归个人所有。


按理说,在该案尘埃落定后,篮管中心和体育总局应该依法修改条文,但篮管中心仍不肯轻易放弃球员无形资产这个金矿。2005年在《中国国家篮球队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中将之前所谓的“集体肖像权”改为“球员特征”,并在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对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


相比于中国男篮对国手无形资产的随意侵犯,美国男篮则对于球星们给予了足够的尊重。在每届梦之队组建时,球员们也都会被要求签署《美国国家篮球队的运动员商业权利授权书》。但其中明文规定了美国国家队在使用“球员特征”时会受到诸多限制,如不能使球员和产品直接接触、任何情况下不能同意赞助商或被授权人在鞋类产品中使用球员特征、不能单独使用球员特征(至少5人)、只能称运动员为国家队一员而不能使用其姓名权等。


显然,中国篮协也应及早顺应时代发展,进一步细化相关条例,认真保护球员的无形资产。


短板四:男篮战绩奖励机制不健全


一般情况下,中国男篮球员会获得三种奖励:第一种是官方主赞助商的奖金。目前中国男篮的赞助商多达11个,其中,作为官方主赞助商的TCL集团每次都会在球队取得佳绩后给予重奖。这些年,TCL的奖励从现金30万加每人一台65英寸3D液晶电视(2010年广州亚运会夺冠)到120万加每人一台曲面量子点电视(2015年长沙亚锦赛夺冠)不等。


第二种则是耐克签约球员的合同激励条款。作为中国男篮的官方合作伙伴之一,耐克在一些签约国手的合同中规定,若入选男篮最终12人名单将进行奖励,若最终夺冠则追加奖励。考虑到目前入选国家队对于中国球员而言仍具有极大的号召力,所以这些激励条款的数额并不大,而且往往体现在一些新星的合同中。但在NBA,耐克在设置为国效力激励条款时却都给出了不菲的激励额度。


众所周知,梦之队以阵容梦幻而著称,但征战2002年世锦赛的梦五队和2004年奥运会的梦六队却星光黯淡,不少大腕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出战,最终这两支梦之队均以惨败收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世锦赛还是在美国的印第安纳波利斯举行。在家门口举行世锦赛,若换做中国,肯定会绞尽脑汁尽遣最强阵容出战,但彼时的NBA各路大腕却想尽借口谢绝捧场。最终梦五队名气最大的不过是彼时已经老迈不堪的雷吉·米勒,多名球员在当时甚至连NBA全明星替补都没打过。星光最黯淡的阵容自然换来的是历史最惨淡战绩,梦五队在家门口仅获第五名。


事后,美国篮协反思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梦之队的赞助商是锐步,但NBA的顶级球星资源大多被耐克占据。所以在2004年后,梦之队选择和耐克签约。自此之后,NBA巨星态度大变,争相请缨,梦之队也几乎成为了耐克之队。这种情况在2012年梦十队达到了巅峰,当时队内除了凯文·乐福外,其余11名球员均属耐克旗下,而主教练“老K”本人同样有一份教练中很少见的耐克专属合约。毫无疑问,在为国出战这件事上,NBA巨星前后态度迥异的玄机就是耐克的合同激励条款。


中国男篮能获得的第三种收入则是篮管中心的专项奖金。盈方目前为中国男篮签下11个赞助商,而每年中篮公司和盈方还会为男篮设置不少商业表演赛,这两笔收入十分惊人。而每年篮管中心除了从中提取一部分补贴女篮、国青国少以及青少年篮球发展基金外,也会拿出少许作为对中国男篮的奖励。比如,在2015年长沙亚锦赛中国男篮夺冠后,篮管中心开出了百万奖金。


但男篮获得的奖金需集体平分,而男篮整个团队都超过了20人,平均下来每人所得寥寥。所以,这三项基本收入对于阿联、李根这类球员而言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男篮球员享受的更多是精神层面的荣誉感,而这也恰恰是为什么宫鲁鸣再三要求中国篮协在亚锦赛后必须对本届男篮进行嘉奖表彰的原因所在。


从目前来看,短期内,中国球员仍会在国家荣誉的感召下积极出战,但未来随着社会发展理念日益多元化,迟早有一天,中国也会出现部分球星像NBA球星一样从个人经济利益出发,重联赛而轻国家队,甚至为了休假而拒绝为国出战的现象。中国篮协只有未雨绸缪,主动面对以上四大短板,早日推出更合理的国字号球队的利益分配和保障机制,中国男篮才有可能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转载自新华网,原标题:从“姚明1元索赔案”说说男篮产业管理四大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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