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体育法》引重视 职业体育相关法规空白

两会期间姚明等明星委员的言行自然吸睛,但北京体育大学校长杨桦等政协委员联名提交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提案或许更值得引起重视。

2015-03-16 08:30 来源:新华社 文/徐征 0 87007


一年一度的两会落下帷幕,两会期间体育界代表委员多有建言,其中姚明等明星委员的言行自然吸睛,但北京体育大学校长杨桦等政协委员联名提交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提案或许更值得引起重视。


其实这些年两会关于体育的建议提案不少,涉及到中国体育的各种弊端。但总结起来,许多问题都源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在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问题就会不断反复,成为痼疾。


中国体育正在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也已获得通过。这时候更需要加强体育法治建设,为当前和今后的体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为体育的深化改革和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体育法对体育概念的宏观定义非常重要,也对一国体育的发展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日本在1964年东京奥运会之后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和竞技体育的迅速崛起,和他们1961年通过的《体育振兴法》有着相当大的关系;美国1978年实施的《业余体育法》可以说是美国体育的基石,美国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


中国现行的体育基本法是1995年通过的《体育法》,出台20年来没有经过较大修改和修订,但这期间竞技体育、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都有了飞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不少问题在《体育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或相关条文严重滞后,已不具备实际可执行性,一些现阶段已经存在的体育参与主体在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款的规定。这就需要尽快修订《体育法》,并完善配套立法,健全法制机制。


以全民健身事业为例,《体育法》并未规定政府有为维护保障公民健康权而进行全民健身事业的义务。《体育法》中只是规定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等,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却缺失、空位。不少地方出现占用全民健身事业场地和设施的现象,多少与此有关。


另外,关于体育产业,《体育法》只在第六章“保障条件”中提到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设施,但并未作实质性规定。虽然其他如《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可以成为处理体育产业问题的依据,但是体育有自己的特殊性,使得一些其他部门法无法对具体的某一问题作出细致的规范。这其实还是应该在《体育法》里有所规定。


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职业体育在《体育法》中基本是空白,不仅如此,由于《体育法》中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可能还制造了一些障碍。例如,在足球、篮球职业化改革中常常提到“管办分离”,现行《体育法》规定的却是:“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实际上协会的性质是在民政部注册的社团法人,而社团法人是不应该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这就需要《体育法》重新定位各体育项目中协会的地位,还其社团法人的本来面目,解决实质上的政企不分、管办不分。


此外,《体育法》中涉及学校体育、赛事经纪、赛事保险、运动员保障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苍白,造成了其中产生的体育纠纷难以得到解决。在许多国家,司法程序被引入到体育事件的处理中,并且已经相对完善。我国体育法并未规定司法解决途径,仅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究竟哪些纠纷适用于仲裁解决,并没有予以明确,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一直没有真正建立。


中国正在推进体育改革,建设体育强国,在这个过程中体育法制建设不宜脱节。今年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体育工作也要依法而行。


原标题:深化体育改革 需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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