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评】林丹“单飞”与走后门无异 应制度化保障各方利益
林丹“单飞”如果只对林丹一个人生效,那么为何不可看做一种“走后门”。只有制度化,才能成为体质的改革。
关于林丹在商业开发上“单飞”的传闻已经流传了两个月之久,前天,李永波和林丹首次就“单飞”表态。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林丹在代表国家队训练和比赛时须穿李宁的服装,球拍和球鞋可以是尤尼克斯,但不能露出标识。不过李永波也特别强调,林丹只是个特例,其他队员不能效仿林丹的这种“个人商签”模式。
事实上,体制内的运动员在商业开发上尝试进行“单飞”,林丹并非第一个。很多人可能会很自然地联想到当年的田亮和如今的孙杨。
2004年雅典奥运会之后,风光无限的田亮试图在商业开发上“自己说了算”。随后国家游泳管理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对奥运跳水冠军田亮作出除名决定。
不仅是田亮,2011年上海世锦赛期间,孙杨穿了一件361°的衣服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国家游泳管理中心副主任尚修堂当时就提出了批评:“国家队的运动服赞助商是耐克,你不能与361、362什么的签约,必须与国家队保持一致。”
此外,更早一些,2003年初,经过中国篮协授权、印有姚明形象的可口可乐易拉罐出现在中国市场,而当时姚明已经与百事公司签约。于是姚明就可口可乐公司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向法院递交诉讼书。不过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姚明撤回了诉讼。这起官司最终没有成为推动中国运动员个人商业权益改革的契机。
其实谁都知道,那些顶级的体育明星往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但在国际体坛,很少有人敢强行地无偿占有这些商业利益,而是更倾向于以合作商业开发的方式来获得“双赢”。
例如EA公司出品的《NBA live》系列游戏,在其中的几款作品中,由于没能获得乔丹本人的授权,只能按照乔丹的个人特点制造出一位被命名为“Player”的无肖像球员,不敢擅自使用乔丹的肖像,否则等待着他们的将是严厉的经济惩罚。
与国际体坛相比,中国现行的举国体制几乎将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所有的利益与权益都“一网打尽”。这种借“举国体制”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非但不具有合理性,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如何来处理这种情况呢?其实一些职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已经给出了回答。比如女子网球项目近年来实施“单飞”的过程中,采取了运动员与相关部门签约的做法。相关部门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商业收入,但与此同时,也必须赋予运动员充分的自主权。
回到林丹的“单飞”,如果真是一种大胆的改革,那么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国家队赞助商的利益如何保证?运动员自主商业开发的边界在哪里?国家队对运动员的约束性又体现在何处?……总之,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来确保各方利益。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特例不应该只是针对某个运动员,而应该是针对所有的运动员群体,否则,便不是进步,而只是一种变相的“开后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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