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加强外交 联合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
李克强与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主持第三轮中德政府磋商,双方鼓励两国单项协会建立联系,互派运动员参加国际赛事。
图注:10月10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柏林总理府前广场举行隆重仪式,欢迎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德国进行正式访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当地时间10日下午在柏林总理府与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主持第三轮中德政府磋商。中德两国政府26位部长参加磋商。中德双方决定发表《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这是2014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德国成功进行国事访问时与默克尔总理达成的共识。
李克强表示,中德同为世界上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今年两国建立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双边关系的战略性和长远性不断增强。中德关系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高水平的合作共赢关系,有着广阔前景。
《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全文共110条,涵盖中德全方位合作的各个领域,主要内容包括:
对话机制
明年启动外交与安全战略对话
两国高层保持经常接触对促进两国关系至关重要,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互访频繁势头,利用双边互访及多边场合、热线通话等方式保持两国领导人间的经常性沟通。
商定于2015年上半年启动由两国外长主持、国防部代表参加的中德外交与安全战略对话,每年举行一次,以此加强两国在外交和安全政策问题上的协调。
签证发放
签证审发以缩短至两天为目标
双方在对等基础上以将短期签证审发时间缩短为48小时为目标,通过简化签证申请程序,加快签证审发时间,实施便利申请人的签证审发程序。双方同样愿在对等原则下,为商务人员申请签证提供便利,增加多年有效和多次入境签证的发放,延长签证的停留期。
安全合作
加强对互联网反监控保护合作
恐怖主义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双方重申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共同立场,两国安全部门将继续深化反恐合作。
双方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通过定期网络磋商加强维护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交流,增进两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互信与合作。下轮网络磋商将于明年年初在中国举行。双方支持加强对互联网在线通信的反监控保护合作。
工业4.0合作
中德两国将在标准问题上紧密合作
中德两国将在标准问题上紧密合作,并将“工业4.0”议题纳入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双方将继续加强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的现有合作,致力于开展更具系统性和战略性的合作。双方一致决定更多关注未来领域,如电动汽车、高能效智慧能源控制/智慧家居、供水及污水处理。以中国担任2015年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CeBIT)合作伙伴国为契机,以公正、开放的贸易及产品竞争为基础,进一步深化两国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合作。
基础设施
探讨共建智能电网示范项目
中德两国应深化电动汽车示范项目和试点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在已建立的城市合作框架下,鼓励中德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积极参与。双方将在电动汽车战略平台框架下,探讨共建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互通示范项目。
体育合作
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联合培养
两国将在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和德国联邦内政部2008年签订的共同意向声明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体育领域的密切合作。双方鼓励两国单项协会建立联系,互派运动员参加国际赛事,积极开展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合作,加强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联合培养工作,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加强协调。
全文如下:
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
2014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柏林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共同主持第三轮中德政府磋商。磋商在十分友好、合作的气氛中举行。双方决定发表《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此系2014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德国成功进行国事访问时与默克尔总理达成的共识。
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互访频繁,合作更趋紧密,中德关系中各层面的交流得到深化。双方坚信,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将有助于增强政治互信和互利。双方认为,在这一框架下建立的中德创新伙伴关系具有全面性和可持续性,涵盖各个合作领域。中德两国互为在各自地区最重要的合作伙伴,愿本着平等、互尊、互利的伙伴精神继续拓展双边关系,这也有利于国际合作。创新伙伴关系在此发挥重要作用。
双方一致认为,政府磋商机制和高层互访对继续发展双边关系、贯彻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具有指导意义。行动纲要应适时进行复核和修订。此纲要符合《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精神,两者相互促进,并有利于建设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
一、平等互信:更紧密的政治合作与共同责任
中德两国视对方为战略伙伴,对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共同承担重要责任。两国商定,加强双边、中欧框架内和国际组织中的合作,并愿为国际热点问题寻求创新的可持续解决方案。鉴此,双方将继续加强协调,特别是外交与安全战略对话框架下的协调。双方致力于按照《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和平解决地区和国际争端和冲突。中德两国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中欧战略伙伴关系,欢迎双方加强政治对话。双方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继续开展在安全政策领域和在法治国家建设等法律领域的成功合作。
政治合作
1.认为两国高层保持经常接触对促进两国关系至关重要,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互访频繁势头,利用双边互访及多边场合、热线通话等方式保持两国领导人间的经常性沟通。
2.强调2010年商定建立的定期政府磋商机制对促进两国合作具有核心协调作用,应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两国外交部是协调单位。双方将以此为引领,不断夯实由60多个政府间经常性对话机制构成的广泛合作基础,使政治对话与全面合作有机结合。
3.商定于2015年上半年启动由两国外长主持、国防部代表参加的中德外交与安全战略对话,每年举行一次,以此加强两国在外交和安全政策问题上的协调。
4.定期举行两国外交部副外长/国务秘书级政治磋商以及司局级外交政策规划、军控、领事、网络安全等分领域磋商交流。双方将就重大双边、地区和国际事务保持直接沟通。
5.重视并组织好两国外交官特别是青年外交官之间的交流互访活动,继续拓展两国外交部间的联络和关系。
6.支持继续深化两国人员互访,将本着对等互惠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便利人员往来创造最佳条件。双方在对等基础上以将短期签证审发时间缩短为48小时为目标,通过简化签证申请程序,加快签证审发时间,实施便利申请人的签证审发程序。双方同样愿在对等原则下,为商务人员申请签证提供便利,增加多年有效和多次入境签证的发放,延长签证的停留期。在满足相关前提的条件下,延长短期签证的停留期和有效期。双方还将与各自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尽可能将长期性工作签证的审发时间缩短至2个月内。德方拟按现行模式在中国其他城市增设签证申请中心,以此扩大面向中国公民的签证服务,中方予以积极支持。双方将努力为未来实现中欧持外交护照人员免签创造条件。双方商定,将继续举行年度领事磋商,为解决签证和领事问题寻找建设性方案。
7.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将就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保持密切沟通,致力于寻求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双方:
——尊重乌克兰主权和领土完整,主张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分歧。
——视在中东地区活动的伊斯兰极端恐怖主义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国际社会需对此作出坚决回应。
——将继续在E3+3框架下紧密合作,以确保持久解决伊朗核问题。
——致力于在国际安全援助部队(ISAF)完成任务后继续维护阿富汗局势稳定。双方强调,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阿富汗内部和平与和解进程以及地区经济发展;双方愿紧密合作,特别是在伊斯坦布尔进程框架下;德方支持中方今年下半年承办伊斯坦布尔进程第四次外长会。
8.德方欢迎拓展中国与欧洲之间陆路贸易通道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这将为中德、中欧合作开创新的机遇并为包括中亚地区在内的沿线国家稳定与繁荣作出贡献。
9.双方认为,政治组织、政党以及中国全国人大和德国联邦议院间的交往是中德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促进。
10.双方强调,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精神尊重彼此重大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加强政治互信,确保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德国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11.德国欢迎中国和平发展并为维护和促进国际与地区安全作出更大贡献。双方欢迎扩大和深化欧洲一体化、亚洲区域合作以及以更加公正、合理的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双方强调各国人民之间和平相处、相互理解与共同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政策合作
12.加强双方在中国-欧盟防务合作中的协调与配合,继续保持中德防务战略磋商和国防部工作对话,深化两军专业交流和人员培训合作。
13.探讨并逐步开展在联合国框架下的维和合作,继续开展在人员培训、后勤支援、人道主义援助等领域合作,积极推进双边和多边反海盗合作及相关的海上演练。
14.加强在打击跨国犯罪、非法移民等方面的务实警务合作。
15.恐怖主义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双方重申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共同立场,两国安全部门将继续深化反恐合作。
16.双方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通过定期网络磋商加强维护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交流,增进两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互信与合作。下轮网络磋商将于明年年初在中国举行。双方支持加强对互联网在线通信的反监控保护合作。
法律合作
17.双方愿加深对彼此发展道路的理解,增进政治互信。双方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与法治的意义,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按照协商一致原则,在关键和重点领域加强不间断的人权对话和法治国家对话。
18.最近一届中德高级年度法律研讨会于2014年9月在德国莱比锡举行,两国将积极推动2015年举办下届研讨会,并大力落实2013年4月9日在中国杭州签署的《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实施计划(2013年-2015年)》。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在2014年底期满后将继续开展。
19.双方未来将在法治国家对话框架内,结合各自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和需要,更加重视并加强法律实施领域的交流合作。为顺应这种发展,双方愿通过继续开展法治国家对话,进一步促进法律职业人员经验交流和培训。
20.为加强在个案举证方面的合作,双方应继续推进中德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谈判。
21.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德国联邦内政部在合作议定书基础上,在过去20多年中就公务员法制建设以及依法行政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经验交流,这是中德法治国家对话重要组成部分并将继续开展。
二、互利共赢: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金融领域合作
双方强调中德经贸关系是双边关系核心组成部分。双方为此开展务实合作,致力于建设开放性世界经济,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相互开放投资,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中德均为出口强国,倡导国际市场公平竞争条件,支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支持开放、公正、透明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尽早结束。双方一致同意,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继续拓展全方位经贸关系,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中德两国实行负责任的经济和金融政策,为全球经济、金融关系的稳定作出贡献。双方的目标是,在国际财政、金融和货币等议题上加强协调(通过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改革作出创新性贡献。双方将在有两国央行参与的定期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机制框架内加强协调。德方欢迎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双方支持法兰克福人民币离岸市场的继续发展。
经济
22.双方强调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作为双边经济关系新机制和“第二轨道”的积极意义。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在2014年7月7日召开的首次会议上为两国政府首脑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两国政府将对此予以研究。
23.中德经济联委会及下设工作组将为推动未来两国经济关系发展作出贡献。双方同意,改革联委会工作,使其针对性更强,效率更高。
24.双方同意,本着平等和对等的精神进一步扩大广泛的经济关系。双方将为在对方国家落户的中德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在参加政府招标方面。双方认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25.双方致力于顺利缔结目标高远的中欧投资协定,该协定将明显改善市场准入,且具有较高的投资保护水平。依据《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成功签订目标高远且涵盖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的中欧投资协定,可为着眼长远就签订一项全面深入的自由贸易协定开启谈判铺平道路。
26.支持世界贸易组织。双方认为,应强化世贸组织作用,它为国际贸易自由化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巴厘一揽子协议”为完成多哈回合谈判提供契机,双方将更加致力于推动落实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
27.德国欢迎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采取的努力。
28.双方将继续在国际工作组框架下就出口信贷开展对话。
29.继续鼓励和支持双向投资,为双向投资创造公平、透明、积极、友善的政策和公共环境。发挥两国商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的重要桥梁作用,为两国企业相互投资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30.中方欢迎德方积极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德国支持和鼓励本国企业赴中国中、西部地区投资。中国将引导本国企业赴德国新联邦州投资。
31.双方支持空客公司同中国航空公司、天津和中航工业集团的合作伙伴关系,欢迎将天津空客A320飞机总装线项目延长10年(2016年-2025年)并自2018年起将总装线改造为生产A320neo机型(可选装新型发动机)。下阶段合作重点是拓展空客天津总装厂。
32.继续举行中德中小企业政策磋商,深度开展中小企业政策交流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合作。相互支持高技术初创企业国际化,建立初创企业加速器。继续推进创新合作模式和具体项目,为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牵线搭桥。
33.推进可持续发展,深化能源对话,保证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中德是推进全球能源供应转型的重要国家。双方目标是,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及进口。德国在能源转型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制定了解决方案,这对实现中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提高能效、推广可再生能源的高远目标有重要意义。这一背景可为双方继续开展政府间及企业间能源对话提供良好基础。双方目前正致力于推行下述措施:
——双方愿在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下在能源课题工作组中保持合作,可通过落实共同项目深化合作。能源工作组将以可再生能源(中国国家能源局、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牵头)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2013年两国决定建立能效工作组(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牵头);这一工作组将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同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在节能和提高能效领域商定实施的具体项目作为其工作重点。在此框架下,双方将共同开展专业领域交流,支持对方企业,加强能力建设,开展能效领域融资模式交流,推进能效示范项目。
——在国际层面,双方还将致力于密切在多边能源组织及能源对话的合作,目标是确保全球能源结构适应未来能源政策挑战,有效促进世界范围内有序竞争、开放、透明的能源市场,有效开展气候保护,推动加强可持续能源供应领域创新。
34.双方将在产品安全工作组框架下加强在产品安全、市场监督、认证认可、注册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例如在汽车行业。
35.拓展计量合作。为延续业已开展35年的合作,双方商定,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2014年4月签署的中德计量合作协议框架下,加强在质量、时间、温度法制计量标准领域的交流。
36.提升双边贸易中的服务贸易占比,使之成为中德贸易新的增长点。中方欢迎和鼓励德国企业参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两国企业在金融、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建筑、商贸服务、技术、会展等领域合作。双方将在两国政府的政策对话中就此议题进行交流。
37.在中欧以及双边框架内,进一步密切两国海关合作,特别是在管理架构和实施国际海关标准领域。共同致力于贸易便利化,打击走私及假冒盗版产品,提高供应链安全,以促进两国经济发展。
38.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深化两国贸易与投资合作的重要意义。未来双方将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德国专利局2014年9月19日签署的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伙伴关系协议》基础上,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对话与交流,开展在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保护领域的经验交流。
39.拓展在平等伙伴关系框架下的客户数据保护合作。
40.探索新型投资合作方式,在重点合作项目中引入对方战略投资者,携手共同开发第三方市场。
“工业4.0”合作
41.工业生产的数字化(“工业4.0”)对于未来中德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双方认为,该进程应由企业自行推进,两国政府应为企业参与该进程提供政策支持。
42.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和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联邦教研部将以加强此领域信息交流为目的,建立“工业4.0”对话。双方欢迎两国企业在该领域开展自愿、平等的互利合作。加强两国企业集团及行业协会之间专业交流有利于深化合作。两国政府将为双方合作提供更为有利的框架条件和政策支持。
43.“工业4.0”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取决于国际通行的规则与标准。中德两国将在标准问题上紧密合作,并将“工业4.0”议题纳入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双方将继续加强中德标准化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的现有合作,致力于开展更具系统性和战略性的合作。双方一致决定更多关注未来领域,如电动汽车、高能效智慧能源控制/智慧家居、供水及污水处理。
44.以中国担任2015年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CeBIT)合作伙伴国为契机,以公正、开放的贸易及产品竞争为基础,进一步深化两国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合作。
金融
45.正式启动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机制,统筹协调两国财金合作。中方将由主管金融、经济事务的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主持对话,德国联邦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将代表德方共同主持该对话。两国财政部各自牵头,两国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参加对话。首轮对话将于2015年举行。
46.加强两国宏观经济政策磋商,密切在二十国集团内的沟通与协调,推进全球经济监管改革,共同为全球经济和金融关系的稳定以及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改革作出贡献。
47.双方同意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对方银行和金融机构互惠待遇,并就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和监管合作等问题进行经验交流。
48.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双重征税严重妨碍贸易和投资。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签署的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更好减少此类税收障碍,促进和深化中德经济关系。双方应在打击偷逃税款国际行动框架内,通过发挥上述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的作用,实现更精准课税。
49.双方欢迎中方指定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为法兰克福人民币清算行并给予德国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配额,将以此为契机,支持双方银行与企业在中德贸易和投资中开展人民币业务,推动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共塑未来:创新——现代社会的发动机
中德致力于通过改革与创新促进增长,提升两国竞争力。双方决定建立互利共赢的创新伙伴关系,强调创新合作应突出共识、兼顾双方利益。为此,双方着眼于以本国市场公平、开放的贸易与生产竞争为基础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双方致力于深化工业、城镇化及农业等领域的创新合作,并在此框架下共同应对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公共产品保护的任务及挑战。
研发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研究、技术和创新方面业已取得的合作成果,决定以创新伙伴关系为契机,以互利共赢为目标,深入开展在研发领域的创新合作,共同目的是在共同选定的领域继续提高合作水平。
50.中国科技部和德国联邦教研部商定,扩大始于2011年在中德创新政策平台框架下的对话。创新政策平台应提升对彼此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解,促进相互研发投资的框架条件,加强在特殊未来议题和项目领域合作。
51.应通过轮流举办创新会议、互派专家团组、共同竞标框架内的项目合作以及人员往来等活动加强中德创新政策平台的成功合作。应结合双方的联合研究项目邀请双方企业、学界以及其他部委的重要人士参与创新平台,以在具体技术领域搭建桥梁,密切合作,以应对全球挑战。定于2015年上半年在柏林召开的第四届创新政策平台会议将成为重要里程碑。
52.双方声明,将探讨为共同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及对方国家的企业和科学家提供更好的框架条件,促进信息交流。与此相关的重点议题为国内和国际保护法,专利问题,标准,为高校、科研机构和精英集群提供信息以及参与互利的公开招标。此外,双方还应协商,在互利的基础上在合作中纳入所有重要伙伴,以开展全产业链研发和创新。
53.充分发挥在上海的中德“清洁水”创新中心平台作用,加强两国在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污水处理与资源回收、清洁生产与工业水回用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科技成果交流与中国创新成果落实。参与中国大型水利工程是优先方向。
54.应加速推进创新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水和污水技术。德国联邦教研部已在中德“清洁水”联合研究与创新项目框架内提供了大量前期经费。在迄今成功合作的基础上,德国联邦教研部与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定,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贷款,用以支持高能效、高资源利用率的水和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同时也应照顾到与环境相关职业的职教经费。
55.双方欢迎中国作为伙伴国积极参与德国联邦教研部“2015科学年:未来城市”活动,并将以此为契机,加强两国在未来城市以水、土地、空气为重点的环保科技合作和创新伙伴关系,共同推进两国学界、经济界和城市管理者间的交流。尤其应当探索将来共同研究未来城市、迅速增长的城市区域等问题的切入点。计划在两国共同举办技术博览会及相关会议。
56.深化可再生能源研究领域科技后备人才的共同培养。中德双方政治、经济和科学界代表在出席联合研讨会时,应探讨可能的合作领域和措施,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研究领域培养科技后备人才。优先考虑跨学科和系统性方案。
57.深化两国在光电子和光学技术领域的合作,重点是半导体照明技术。共同开发半导体照明的未来市场和加速挖掘节能照明的潜力。双方将在2013年启动的首批合作项目基础上,继续推进相关合作,重点在推进城镇半导体照明、公共照明(如学校照明)、半导体照明加速测试方法和绿色制造回收等。
58.落实《加强中德海洋与极地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2013-2020)》,中德海洋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拓展物理海洋学、海洋生态系统研究和极地研究领域合作。开展联合航次合作,建立中德海洋科学联合研究中心将为执行联合声明作出贡献。
59.双方长江三峡生态系统土壤研究活动进展良好。研究成果为该地区有关可持续环境利用和规划的政治决策奠定基础。
60.在中德生命科学平台框架下继续开展合作。在双边框架下制定的关于实施试点性举措的方案应予以落实,该方案旨在促进以产业化为导向、按照“2+2模式”开展的生物材料联合研究项目。为预作准备,应举办由中德合作伙伴参加的研讨会,以此深化该合作。
城镇化和交通体系
双方愿在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框架内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应对城镇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问题与挑战。德方愿利用其创新性企业、科研单位和技术为中国城镇化发展提供支持。中方愿为双方开展城镇化合作创造合适的框架条件。与此相应,双方将着眼基建、环保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在交通领域的创新合作。
61.为拓展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双方商定建立协调工作组,以协调进行中的活动和不同参与方,同时照顾工业、研究机构、中小企业以及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室的利益。
62.双方将重点加强在城市与空间发展规划、经济和创新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城市治理、城乡关系等方面的合作。
63.活动应寓于中国-欧盟城镇化伙伴关系等城市发展领域业已存在的机制内。
64.双方将积极推进下列活动:
——推动两国城市间关于可持续城市发展政策最新问题的经验交流
——促进省州间交流
——促进并构建城际交流网络
——学科交流/能力建设/在上述领域对中德专家(乡镇、企业、科学界、行业协会)进行专业职业培训和深造
65.中德两国一致认为,唯有高效、可持续的交通体系才能适应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变化的商品和人员流动需求,这对经济增长和就业至关重要。人口结构变化、城镇化加速发展、交通排放和空气污染等挑战亟待解决。
66.中德两国欢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双边和在国际组织中的紧密协调。两国一致认为,建立智能交通体系将为实现更安全、更高效、更环保的道路交通作出决定性贡献。创新、资源友好型动力技术可对环保作出重要贡献。在这方面,两国在电动汽车领域的战略合作起到重要的关键作用。
67.双方认为,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的统筹下协调机动车法规对全球汽车工业有基础性意义,双方致力于巩固并加强合作,特别是在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框架下相互支持。合作应重点涵盖尚未实现协调的领域,但不仅限于此。
68.双方支持提升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合作。形式包括经验交流和支持借鉴道路交通法规。双方应就车辆技术条例、车辆定期技术检查和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共同开展对话。此外,还应加强新能源汽车投放市场的合作。双方在内河航运和水路交通领域的双边交流符合双方利益,应继续推进。双方也应继续努力推广可持续物流。
69.双方同意,要继续加大政府对电动汽车研发、市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扶持。在这方面,中德电动汽车战略平台发挥重要作用。该平台的目的是,改善中德电动汽车领域的交流和沟通,在所有重要方面和应用领域制定共同战略。应加强电动汽车战略平台和平台内议题的合作。德方参与部门包括联邦经济和能源部、交通部、环保部和教研部。双方商定,给予企业平等享受电动汽车国家扶持和优惠的待遇,并在国家规章、标准制订中加强协调。双方将继续深化中德在电动汽车领域的标准合作。双方应在充电基建领域就扩建策略和经营模式等议题加强对话。
中德两国应深化电动汽车示范项目和试点城市的交流与合作。在已建立的城市合作框架下,鼓励中德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积极参与。双方将在电动汽车战略平台框架下,探讨共建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互通示范项目。
70.双方强调,鉴于城市和人口稠密区交通压力不断上升,公共短途客运和人力交通工具将成为可持续城市交通的重要基石。交通工具的有序衔接将为塑造一个气候、环境和社会可承载的环保型交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各交通责任行为体联网而实现“绿色出行”,即公共短途客运、人力和步行交通工具节点最优化衔接。应加强此领域相互经验交流。
71.两国加强铁道交通合作,支持有利于中欧国际贸易走廊建设的倡议,大力挖掘中欧国际货运班列潜力,促进双向商品稳定流动。拓宽陆上贸易走廊,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双方共同倡议并致力于在轨道交通领域建立高效供应链,以实现商品无障碍运输。
72.双方商定,将进一步密切在国际航运议题上的协调,加强航运市场监管方面的交流,并致力于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两国在内河航运和航道领域具体合作,重点开展在岸电供应、升船机、船闸运行维护方面的合作。推动开通上海港与汉堡港之间的集装箱绿色航线。利用岸电方式降低靠港船舶二氧化碳的排放。
73.中德两国愿在国际民航组织内密切沟通,在多边框架下寻求调节国际航空碳排放的解决办法。双方愿同所有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一道,密切对话,寻求合作。
74.双方强调,愿继续贯彻并深化《中国交通运输部和德国联邦交通部关于落实绿色物流领域双边合作共同意向声明行动计划》中商定的促进可持续物流产业举措。
农业和食品
双方决定,通过紧密合作和在双边及国际层面构建伙伴关系,支持在农业和粮食领域制定有效的未来方案。
75.根据《中德农业中心框架协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两国农业互利合作。依托在北京建立的中德农业中心平台,加强在农业现代化和机械化领域的合作,深化农业科研领域长期卓有成效的合作,开展农业政策对话。两国将支持双方农业和食品企业的合作与贸易,推动农业领域职业培训。在中德农业中心框架下开展的双边合作项目有:
——中德农业现代化种植示范农场
——中德畜牧合作项目
——中德沼气技术合作与工程示范
——中德企业技术创新展示园
除农业外,中德农业中心还可逐步拓展至食品安全和林业合作。
76.双方将建立动物卫生领域对话机制并开展全面合作,建立生态农业和粮食安全对话,加强在联合国粮农组织、G20框架内的合作。
环境和气候
双方强调环境保护对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德两国将以高远目标为指引,深化双方多年来在环保和气候变化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共同推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77.全球气候变化挑战需要中德两国坚定应对。双方将通过政治层面,特别是中德气候变化工作组,以及彼得斯堡气候对话会等非正式论坛进一步深化现有合作,并在联合国气候谈判框架内紧密合作。各国应共同努力,确保在巴黎举行的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达成一个公约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议定成果。双方将在中德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框架内就有关气候变化的国内政治措施和国际谈判开展交流。
78.中德两国将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国际气候保护倡议(IKI)框架内,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方式等更高目标作为双边合作项目重点。
79.双方重点合作领域是支持实施试点区域排放交易、国内排放交易体系能力建设和咨询、建筑减排、低排放和高能效交通、电动汽车、制定低碳战略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双方合作项目应显示出典型特征,发挥创新示范效应,并反映当前最新技术。
80.两国政府主导定期举行的中德环境对话和环境论坛是双边环境伙伴关系框架的合作基础。双方欢迎并鼓励两国经济界和科研机构广泛参与。第五届中德环境论坛计划于2016年在中国召开,主要议题为清洁空气、水管理、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碳排放市场、生物多样性、绿色政府采购、可持续经济活动、可持续消费和环境标志。
81.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CCICED)框架下就清洁空气、可持续城镇化、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议题深化合作。
82.在水管理和循环经济合作领域,由德国政府和经济界共同倡议的“德国水资源伙伴”和“德国循环和效能技术伙伴”应发挥更大作用。这些机制也应为中欧水资源交流平台作出贡献。
83.中国水利部与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筑和核安全部已就深化水管理合作达成一致。重点合作领域将包括:涉水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水资源可持续管理、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及应对措施、防洪抗旱与减灾、水污染防治和在国际水事活动中的协调与合作、培训与能力建设。
84.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德国联邦自然保护局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合作卓有成效,应继续深化。未来几年,应着重加强生态系统效能、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EEB)等聚焦城市生态系统的重点课题研究。
85.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EMAS)合作基础上,中国企业的认证应为其他领域的推广起到示范作用。
86.双方致力于推广高效环保技术,完善环保标准的透明度、相关要求和兼容性,保证企业公平获取国家扶持,公平参与公共招标。促进双方循环经济和环保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由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主办的)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下建立的循环经济和环保技术工作小组是此项合作的组成部分,2014年的工作议题为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废弃物处理和再生使用。继续深化在电动汽车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合作(由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筑和核安全部牵头)。
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领域
双方愿继续就构建面向未来的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开展对话和经验分享,并就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及就业政策等领域进行交流,共同寻求应对老龄化等本国和全球性问题的创新措施。
87.医疗卫生领域交流的重点是以下议题:
——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和质量保障
——医疗卫生体系的资金筹措
——急救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包括在中国建设一体化急救体系
——护理和专业医务人员资质评审
——药品安全、药品市场准入便利化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预防和治疗传染和非传染病
——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88.扩大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重点为以下几个领域:医疗机构设置、医师管理、专科诊疗技术及医护人员培训、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经验交流。
89.加强在公共卫生应急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域的合作,开展联合交流、培训和演练等活动,在华建设一体化急救体系,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传染病防控和治疗合作,提升双方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卫生应急实践经验交流和科研成果的分享。
90.中德两国愿共同研究,如何在本国、双边和多边框架内致力于创建体面劳动环境。
91.双方愿如《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所阐述,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高质量就业和体面劳动,加强在国际劳工组织合作,进一步推动体面劳动议程。
92.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部愿于2015年举办“体面劳动研讨会”。
93.在亚欧会议合作框架下,在残疾人政策领域开展更加紧密的合作。此计划应在亚欧会议劳工部长进程或其他机制下予以细化。
发展合作
双方将在业已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发展合作基础上探讨创建新的对话机制,其核心是有利于环境、社会与经济平衡发展的经验交流与互学互鉴。
94.双方愿在未来深化社会、生态、经济问题对话伙伴关系,为此充分挖掘“公共政策对话基金”(PPDF)合作潜力。
95.继续就双方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业已开展的双边对话。(例如:法律领域合作、就“残障人融入社会”进行交流、“职业教育”、“上海自贸试验区”等)
96.两国商定,就全球发展问题开展交流。双方愿就在他国或与他国开展双边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合作议题进行沟通。(主要议题包括地区和全球问题、发展政策合作的机构与程序、南南合作经验、可持续发展后2015议程等)
97.本着互惠互利精神,继续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促进性贷款领域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
四、交流互鉴:教育和文化合作
双方强调教育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创新力的重要意义,重视文化交流对增进两国相互理解、促进双边关系发挥的积极作用。为此,中德两国将继续深化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支持人民间的往来和交流,以加深相互理解,促进互信和友谊。
教育
98.双方愿在今后几年中继续积极促进大学生和科研人员交流,例如通过双边科研项目为在对方国家进行留学和研究提供奖学金,共同设计颁发双学位的专业等。双方致力于继续增加向对方国家派遣留学生的数量。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和亚历山大·洪堡基金会作为德方搭桥者发挥着特别的作用。
99.双方应尤其重视建立高校间的可持续合作关系。上海同济大学中德学部(下辖中德学院、中德工程学院和职教学院三个机构)是共同落实高校紧密合作的成功典范。鼓励并支持中德两国高校开展双方共同出资的创新型长久示范合作。
100.修改、完善和重新签订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便利两国人才自由流动,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肯定中德联合博士生院对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所作出的贡献,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加强高层次人才的联合培养。联合开展专业人才系统培养,支持中国应用技术大学与德国应用技术大学开展平等合作交流,支持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联合开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设置、评估、人才培养、专业等标准研究。
101.双方强调,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应用导向型教育十分重要。中方致力于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系统性培训,德方愿在该领域继续提供有关经验。
102.双方将进一步总结合作经验,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和吸纳各种力量和机构参与和支持中德职教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德职教合作联盟”建设。完善“中德职教合作示范基地”运行机制,进一步推动基地发挥服务社会、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的功能。支持有兴趣和有条件的中国职业院校和机构与德国机构开展合作或建立“中德职教合作中心”。支持中国职业学校教师和学生到企业实践。推动中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与德国行业组织开展对口合作。支持职业院校间开展结对合作,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共同开发教材和课程,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103.人文社会科学为社会发展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为此,双方商定在社会科学领域加强合作,以深化对对方社会及其发展变化的理解。
文化
104.双方共同教育关系的未来重点也包括促进对方国家现代形象和传播对方语言。双方肯定“中德语言年”活动对促进两国语言教学和文化交流的积极贡献。在这方面,中国德语教师和德国汉语教师的培训与进修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青少年学生交流和互访。双方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推动两国大中小学生的交流互访并着手建立长效交流机制,以丰富中德交流的内涵。
105.建立中德两国语言文化学术交流合作机制,以加强汉语和德语教学在对方国家的推广。双方教育专家应加强合作,将对方国家国情和文化内容纳入中小学教材。
106.双方高度重视中小学生交流,特别是“学校-塑造未来的伙伴”(PASCH)项目框架下的中小学生交流,鼓励两国更多中小学建立伙伴关系。中国100多家“学校-塑造未来的伙伴”项目中小学将继续获得全面支持。
107.双方强调,两国文化中心(柏林中国文化中心和北京歌德学院)在增进两国民众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增强社会创造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应积极研究在2005年两国文化协议附件中提及的关于德方在上海建立歌德学院事。双方支持对方文化中心在本国开展文化活动,并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双方支持并鼓励两国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图书馆和音乐厅之间以及在文化艺术数字媒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共同支持中国美术馆与德国波恩文化艺术基金会合作,于2015年在德国鲁尔区举办“中国当代艺术”大型联合展览。
双方支持开展更多文化领域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项目,致力于深化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保护合作。
108.两国将在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和德国联邦内政部2008年签订的共同意向声明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体育领域的密切合作。双方鼓励两国单项协会建立联系,互派运动员参加国际赛事,积极开展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合作,加强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联合培养工作,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加强协调。
109.深化两国旅游产业合作,在民众间加强对对方国家的旅游宣介,共同搭建面向两国公众的中德旅游推介和信息平台。
110.双方致力于继续加强两国智库、学术机构和媒体交流。应利用中德媒体对话增进相互理解。2005年成立的中德对话论坛是重要的民间论坛。其目的是促进开诚布公地探讨中德关系的前景和潜力。双方欢迎“中德未来之桥”为建立青年领导者网络发挥持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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