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客】公益性体育赞助税需优惠 引导社会办体育

在中国,目前企业进行体育赞助的费用与广告费用不同,不能在计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此导致了企业进行体育赞助的成本高于广告等其他营销手段,这一点事实上是影响体育行业发展的一个障碍。

2014-10-08 15:45 来源:魏鹏娟 0 95475



在中国,目前企业进行体育赞助的费用与广告费用不同,不能在计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此导致了企业进行体育赞助的成本高于广告等其他营销手段,这一点事实上是影响体育行业发展的一个障碍。


体育赞助由其特殊的属性决定,其发展对市场环境条件有绝对的依赖性,不仅需要良好运行的市场秩序及稳定的制度环境,而且需要体现其特质的具体制度设计。因此,从税收政策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措施,引导和调动企业和社会从事体育赞助的积极性,是促进和推动我国体育市场发展、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首先,重新定位体育赞助的税法属性,扩大公益性体育赞助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体育赞助按其赞助对象可以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类,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公益性的体育赞助不同于慈善捐赠,它具有公益性。但是赞助人通过赞助还是意图获取一定的对价,因此有必要在税法上确立其独立的地位。


公益性体育赞助的受益方是国家的体育公共事业,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规定。针对公益性体育赞助范围狭小的问题,应当改革现行的特许制度,建立对公益性体育机构的认定和监督机制,将税前扣除范围扩大到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所有公益性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


现行税法将纳税人的直接捐赠完全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的做法也应予以改变,企业直接对公共体育机构、群众性体育社团、公益性体育基金会等的赞助支出应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实际中,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公益性体育赞助超出当年税前扣除比例或亏损的企业,其赞助支出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从而更大程度上激励社会公益性赞助行为,扩充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的筹资来源。


其次,解决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之外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当前税法之所以规定这部分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主要是认为,它并非企业经营中的正常、必要的支出,如果允许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会以赞助的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出现逃税行为,侵害国家的税收利益。


但是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方面的顾虑与实际不符。


首先,税法关于广告支出的界定并不是以该项支出的功能为标准,界定是否广告性支出的关键往往是看能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实际中,企业对体育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往往是为了借助体育的影响力提高其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其不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更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是企业合理和正常的支出。


其次,对这类赞助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有利于引导企业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不仅不会对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是值得鼓励和推广的行为。通过相应的规范,不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因此,应允许体育赞助支出纳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考虑到实际中体育赞助的形式多样,企业通常以货币、实物、劳务以及技术等多种方式进行体育赞助,对应不同的形式,在税收处理上需要结合税法的具体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对于企业以现金形式的赞助支出,从其支付的结果看,直接导致了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并带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这完全符合税法关于“费用”的定义。


根据体育赞助的具体形式可将其划为三大类,即广告费和宣传推广费支出、知识产权使用费支出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 条规定,对于广告费和宣传推广费支出,可以在不超过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2 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6 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使用费支出作为无形资产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 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以实物、技术、劳务等非现金形式的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 条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这几种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是这些支出往往都是为了取得特定的广告权利、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使用权利或者是其他特许的权利,也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应该在税收实务中分别归属于对应的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 条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最后,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明确鼓励赞助的领域和项目,强化对于体育赞助的引导作用。针对赞助领域冷热不均、大众化体育活动和项目获得的赞助资金极为有限的情况,从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在税收政策上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节。应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措施,对不同的赞助领域和项目予以区分,重点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对具有公益性的群众体育的支持。除了允许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可以实行更大力度的减免税政策和其他配套的税收奖励措施,如赞助社区公共非赢利的体育场所和设施的,还可以给予优惠贷款,视实际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积极参与大众体育赞助的企业,除了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还可在政府主办的一些活动上给予宣传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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