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帮我的健身房跑路?

所谓“安全闭店”的逻辑到底是什么?究竟合法吗?

2023-07-22 14:00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记者/叶珠峰 0 1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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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点30分,张师傅正在昆明街头吃烧烤,无意间看到自己常去的健身房正有人搬运器材。


警觉的张师傅认为:大半夜搬器材,必然是“跑路”!他当即报警。值班民警随后赶到,制止了健身房搬运器材的行为,又通知部分健身房会员赶到现场。


一位在该健身房办卡的会员对报道此事的电视台表示,健身房刚刚经历了一次转让:“我的卡上还有快两年的会费,今年3月还办了一次促销活动,我们还想着生意越来越好了,没想到会这样。”


会员们仔细回溯种种“不对劲”,有人称新老板接手后不久,就通知会员健身房要闭馆装修,后来又说停水,没想到这次就是直接“跑路”了。


该报道引发了不少健身领域从业者的关注,有人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这件事的手法来看,极有可能是从事‘安全闭店’的人或团队操办的。这些年,很多预付费模式的健身房、教培机构等倒闭的有很多,不排除有些老板就通过这种方式‘金蝉脱壳’了。”


所谓“安全闭店”的逻辑到底是什么?究竟合法吗?


“安全闭店”先从卖课中钓鱼


周熙是济南一家健身房的私教教练,前些年在一些大城市打拼,经常参与一些业内组织的线下论坛和线上会议。


看到这则新闻,周熙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每次开会,来自五湖四海的健身教练群体普遍都会拉一个微信群。后来我发现,没过多久,群里就会有混进来的人推销‘安全闭店’服务,还有人转发相关‘课程’链接。”


一位健身垂类头部公众号的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此类从事“安全闭店”的人,就曾多次找过自己做推广,后被自己拒绝。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随着社交媒体的高度发达,“安全闭店”的付费课程也可以在网上搜到,便宜的只需要花29.9元便可以购买。


周熙表示:“对这类课程感兴趣的,肯定多是一些持续负债,不想继续经营的健身房老板,说难听一点就是‘想跑路’。”


“据我所知,买课后,所谓‘课程讲师’会通过上课或线上对话的形式,介绍当下健身房的各种困难,简单说就是‘形势不好,劝你赶紧跑’。讲师会采用一些数据、图表以及媒体报道增加说服力。”


“随后,讲师会持续‘诈唬’这些想‘离场’的健身房老板,称负债经营倒闭关门会被罚款,戴上老赖的‘帽子’,甚至坐牢。再之后,便是进一步吸引这些老板购买‘安全闭店’服务。”


再往后,有些想“跑路”的健身房老板就会私下购买服务,悄悄开始行动了。


周熙表示:“如果说,做‘安全闭店’的人收了钱真的办事,也说得过去,但业内盛传,做‘安全闭店’的人中也有骗子,骗健身房老板一笔钱,但最终没办事,这也不是没有发生过。只是这种情况下,想跑路的老板也只能是自己‘吃哑巴亏’,因为他一旦动了这个念头,并且实际操作,就不能见光了。”


两次跑路,两次收割,两项罪名


一个健身房老板,如果真的下定决心购买“安全闭店”服务,直至“金蝉脱壳”,要分几步走?


经健身圈教练推荐,中国新闻闻周刊以“健身房想转让”为由,联系上了一名从事“安全闭店”的人,对方直接询问“多少债”。


当中国新闻周刊随后报出60万的债务后,对方告知将按照债务的15%进行收费。费用到账后,将帮助提供法人变更、债务股份转让等服务,并承诺有专业律师指导,安全无忧。


意外的是,在得知店铺位置在北京后,对方表示,“北京不做了。”


后来,这段对话由于“被拉黑”,就没有再进行下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泓轩对中国新闻周刊解析了“安全闭店”的逻辑和步骤,他总结为:两次跑路,两次收割。


“一般情况下,健身房前任老板(法人、股东)无论主观还是客观原因不想再继续经营,购买‘安全闭店’服务,从事‘安全闭店’的人或团队来操作转让,会安排签合同,规定好股份债务的变更,更换一名‘新法人’。一般来说,更换法人股东都是不良商家‘跑路’较为常见的套路,消费者往往不能及时关注到,难以察觉。


这个环节,前任老板成功跑路,“安全闭店”人士按债务百分比收取一定服务费,“收割”前任老板一笔钱。


“从过往大量其他领域的判罚、仲裁案例看,‘新法人’很可能会是一个来自偏远地区,身份泄露,名下也没什么财产的人,或许也无惧当‘老赖’,被限制高消费。”李泓轩指出:“‘新法人’,基本也只是个提线木偶,身在暗处的‘安全闭店’接盘方,会佯装正常经营,大多至少做一轮促销预售办卡,再闭店。”


再后来,健身房“关张”,接盘方普遍会公告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让会员走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此刻,受损的消费者即便追债,也已经无法追到前任老板身上,因为债务已经转让给‘新法人’。而‘新法人’那样的身份,消费者自然也很难追到什么赔偿。再往后,如果追债旷日持久,很多人会选择放弃……”


到这个环节,“安全闭店”人士及团队成功跑路,如在走之前做预售,则再收割消费者一波。


李泓轩认为,如果负债经营的健身房老板主观上想“跑路”,并真的购买“安全闭店”服务更换法人,至少存在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从全部行为‘链路’来看,前老板逃避债务属于债务纠纷,确实也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更换法人的过程中有利益输送的行为,某种程度上也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而从事‘安全闭店’的接盘方操控‘新法人’继续做预售,则涉嫌‘合同诈骗罪’。”


至于“安全闭店”人士为何拒绝做北京的“业务”,健身房资深管理者、极练体育的吴承翰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可能与近期北京出台了较为严格的政策有关。


吴承翰介绍,今年4月18日,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健身领域内公认的“最严格监管细则”。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预收金存管制度,并规定,销售3个月及以内的预售卡,应将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3个月至1年的卡,需要预存80%,超过1年预存100%,期限内服务完成后,存管资金才会于2-5个工作日打进经营者账户。经营者需要在细则发布的90天内,落实存管账户。


“只能分析推测,这些个做‘安全闭店’的人,可能对北京的新政有忌惮。如果做‘安全闭店’的人安排一个‘新法人’接盘后不搞促销很快闭店,就只能从前任老板挣到一笔钱。但若要再去‘割’一波消费者,就需要再坚持营业一段时间,做至少一次预售再闭店。按现在的要求,可能会有消费者要求钱先打进存管账户。那样的话,存管账户中一定比例的钱不会第一时间拿到手,也不排除会节外生枝进而暴露。”吴承翰表示。


诈骗难定性因证据难找


有部分健身房运营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提到,过往的确有健身房老板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抓去坐牢的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搜到的一则2018年的判决书显示:


郑州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成立,股东刘某岑、郑州豫成百事通公司,2018年4月28日股东变更为刘某岑,2018年5月30日股东变更为张某。


被告人刘某岑以投资建设“零距离健身俱乐部”为名,招募营销团队向不特定被害人预售健身卡,与被害人签订健身服务入会协议,并收取被害人健身卡预售款。在收取大量预售款后仅将少部分用于健身房的建设,并通过虚假转让给他人的方式,将收取被害人的钱款据为己有。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岑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涉案赃款146万,依法发还被害人。


对于这个案例,李泓轩看过后表示:“判决书中的被告人确实有虚假转让情节,但系自主商议,并没有‘安全闭店’的中间人牵线的作为。”


此后,中国新闻周刊多番搜寻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健身”为关键词搜索,并筛选诈骗刑事案件,并未看到有涉及“安全闭店”第三方牵线的相关案例。


“现实中(相关判罚)应该也是有的,但印象中确实不多见。一方面,由于‘沉没成本’高,健身房关闭后,消费者们虽然集体损失大,但均摊到每个人头上或许不算特别惨重,导致大家集体走司法程序的意愿普遍不强。另一方面,由‘中间人’操作更换法人的案件如要定性诈骗,需要动机、行为、证据链方方面面都很吻合、严谨,由公安机关认定才可以。”李泓轩表示。


此后,经过多方找寻,来自东部某城市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了一宗其经手的不公开案件。


“数年前,本市有一家医美机构倒闭,有一些受害消费者找我咨询,其中有演员,还有准备从事艺术的未成年人及其亲属。追责的客户损失金额共计超过200万元,有个别客户个人的损失相对较大一些,超过10万元。因该案涉未成年人及其隐私,所以不公开审理。”


“我们前期了解,发现这家机构也是倒闭前先更换了法人,后做了一次预售。从客户提供的证言和种种迹象判断,前任老板也是经营失败后,不想戴‘老赖’的帽子并跑路,新任法人经查是一位偏远地区的老者,大概率不会是其主动接盘。当时我自己也认为,这案子与众多健身房、教培机构跑路没什么不同,很难转为刑事,证据很难找。”


“但是,有部分客户对于追责的态度相当坚定。幸运的是,其中一位客户是靠自己的努力探索,获得了部分前任老板和提供‘闭店服务’中间人之间,利益往来的线索和证据。”


“得到这个线索证据后,我让这位客户报案,公关机关初步判断前任老板涉嫌虚假转让,新法人接盘后直至倒闭前,接盘方的预售行为有诈骗嫌疑。最终,前任老板被抓获,相关部门又顺藤摸瓜,抓到了从事‘安全闭店’的中间人及若干团伙。”


“后面案件转至检察院,定性为刑事案件,经证据汇总,最终前任老板,中间人及其团伙都被判刑了。”该律师介绍:“由于前任老板只想尽快脱手换人背债,没有进一步的预售诈骗行为,量刑为3年;而从事‘安全闭店’的中间人及其团伙操控法人,因接手后又做了一次预售最终被重判超过10年。那个被‘安排’担任法人的偏远地区老者,后经查实其身份证很早以前被盗用用以开公司,其本人并未有实控行为,既未参与也不知情,不认识各方当事人。公诉方先是予以起诉,后又依法走流程对其撤诉。”


该律师感慨,“虽然这个案子取得了突破,但现实中还有大量同类案件,证据难以取得。”


李泓轩补充道:“因为诈骗的定性,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前提下骗取财物。所以,假如接盘方做得很‘扎实’,即从表面上看,其实就是经营不善导致的,就很难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接盘方如果对外宣称:将继续经营一年,扩大经营规模,结果很快关门,那就是比较明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如果接盘方只是用‘月底大促,年底大促’这样的字眼,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认定起来就有一定难度。”


“以及,确实真有一些商家,客观上是在促销,想好好经营,但是收了钱之后,却遇到不可抗力或者突发状况导致不能经营了。它的种种表现,其实和从事‘安全闭店’的接盘方是一样的,只是没有跑路而已,那是不是也得把他定成诈骗呢?确实是有一定争议。”


(应受访人要求,周熙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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