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被写入体育法 体育保险能否突破发展瓶颈

体育保险发展的相对滞后与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2022-07-07 14:00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钱林浩 0 37075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体育法,其中明确提出发展体育保险,这也是体育保险首次被写入体育法。

  

“体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几乎未涉及体育保险的内容。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了体育保险的地位,对于促进体育保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关晶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鼓励健全三类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职业运动员和普通运动参与者均可以获得社会体育保险保障,国家还对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士和重度残疾人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与此同时,商业体育保险市场也逐渐发展活跃。

  

但体育保险发展的相对滞后与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这主要体现在职业运动员体育风险保障薄弱,极端体育风险事故保障不足,商业体育保险产品有限、专业性不足等方面。”关晶表示,体育活动参与人数的增加,必然会带来体育风险的增加;体育设施的增加,也会带来由于设备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风险的增加;体育赛事的增加,更需要同时关注多方利益,体育产值的提高也依赖于整个体育行业的安全稳定。由此可见,体育保险制度是体育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础。

  

此次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新修订的体育法还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此背景下,提出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主要保障学生的伤残和死亡风险,但在推广实施过程中缺乏强制执行力。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上提供的体育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仍较为单一,可供学生、学校、家长、运动员和公众选择的体育保险产品有限。把相关保险纳入体育法,将有利于突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法律制度瓶颈。”关晶说。

  

巨大潜力亟待行业挖掘

  

今年举行的冬奥会点燃了人们对于冰雪运动的热情,与此同时,“雪道尽头是骨科”的调侃走红网络,也道出了人们对冰雪运动存在较高风险的普遍认知,其中的风险保障缺口正是体育保险的发展契机。

  

相关报告显示,我国体育保险保费规模已由2006年的1.88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5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9.6%。经历过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带动的保费规模高峰后,2010年到2013年,体育保险保费规模趋于保持平稳增长,但总体规模依旧较小。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体育保险的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例如,体育活动类型丰富、组织形式多样,伤害发生率、损伤程度、责任分担等方面的数据积累少,影响了保险机构科学设计保险产品。而且保险机构从相关行业组织获得的信息有限,合作程度较低,设计的体育保险产品落地有难度,且费用较高。再加上体育保险的专业性很强,体育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有时比较复杂,使得伤害评估、治疗项目使用、责任分摊等环节容易出现纠纷,需要保险机构花费较多精力且具备较高的专业处理能力。”

  

在关晶看来,虽然有保险公司开发了体育保险产品,但大多以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主,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保障的体育项目数量有限,且对不同体育项目或者同一体育项目在不同情况下的体育风险特征掌握不足。例如,体育保险中常见的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其保费厘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体育人身保险定价中,亟须建立的是残疾表或者是受伤表,而非死亡表。此外,针对体育保险的宣传比较有限,也使得群众在开展运动的过程中普遍缺乏保险意识。

  

但冬奥会引发的人们对冰雪运动的巨大关注加上近年来的全民健身热潮,理应使保险业重新将目光瞄向体育产业这一片保险“蓝海”。国家体育总局此前印发的《“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显示,“十四五”时期,我国要努力实现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居民体育消费总规模超过2.8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800万人。

  

体育产业的广阔前景也意味着体育保险蕴藏巨大潜力。《规划》也提出,深挖体育消费潜力,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场地责任险、运动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

  

发展破局还需多措并举

  

从海外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法律法规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仅仅是推动体育保险发展的其中一步。

  

关晶表示:“在体育法的基础上,应该考虑编纂配套的《体育保险实务手册》,将法律与体育风险实务案例相结合,为市场提供更多可供参考的案例模板,提高保险行业处理体育风险实务的执行能力。此外,还应明确保险主要承担最后的风险损失财务保障的功能,鼓励通过制定落实《体育风险预防制度》从根源上降低体育风险事故的发生。此外,还可制定《体育伤害监测数据登记规章制度》,保证体育风险数据统计及时,这对丰富我国体育保险数据库、开展体育风险防范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王向楠看来,保险机构需要探索推出具有更高保障程度的体育保险产品,并且加强与教育、人社等部门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之间的合作,积极发展团体保险,加强与各体育协会的合作,发展职业体育伤害和疾病保险,提高体育保险覆盖面。“此外,保险行业还应积极探索承保存在较高风险的大型运动项目,并采取有效举措将风险管理环节前移,防范伤害发生。”王向楠说。

  

业内人士还建议,推广体育保险需要注重探索科技应用。例如,可以利用穿戴式设备完善体育运动过程中的伤害报警机制,确保被保险人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救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还可以利用穿戴式设备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投身运动,促进体育保险与健康保险形成良性互动。

  

“商业体育保险作为整个体育保险体系的重要补充,将成为我国体育保险的主要供给力量。不断提高商业体育保险市场水平,需要设置专业体育保险(中介)公司、培养多层次人才、开发科学的体育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适当进行服务外包、积极宣传以及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等。同时还应不断丰富体育保险保障内容,以满足不同组织或群体尚未满足的体育风险保障需求。”关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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