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热潮下,冬奥标识保护不容忽视

本文基于“冰墩墩”等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保护措施等进行归纳,从立法、执行层面梳理我国的冬奥知识产权保护。

2022-03-17 14:00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 文/刘晓春、姜瀚 0 24787


自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以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为代表的各种冬奥标志广泛出现在了赛事相关的各种场合,冬奥相关周边也大受欢迎,特许商品经营店更出现了“一墩难求”的盛况。然而伴随着冬奥热潮的到来,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侵权也一再出现,冬奥标志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迫在眉睫,这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执行机制都是一次考验。本文基于“冰墩墩”等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保护措施等进行归纳,从立法、执行层面梳理我国的冬奥知识产权保护。


“冰墩墩”等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


以“冰墩墩”为代表的北京冬奥会标志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北京冬奥组委对于“冰墩墩”等冬奥标志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不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限制和约束。


按照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冬奥组委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冰墩墩”所涉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转让给国际奥委会。届时“冰墩墩”等冬奥标志都会同历史上历届奥运会、冬奥会的标志一样,成为国际奥委会的重要财产。


冬奥标志的合法使用与侵权风险


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作为奥林匹克标志受到《保护条例》的专门保护,在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语境下都有严格的主体限制,在具体的使用行为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区分两类语境对冬奥标志的合法使用场景与常见侵权风险进行梳理。


一、商业使用语境


《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目前,除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以及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外,一切冬奥标志的商业使用都属侵权。


同是法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大熊猫为原型的吉祥物形象“冰墩墩”相比于冬奥会徽“冬梦”、冬残奥会徽“飞跃”以及奥林匹克五环旗等通常表现为徽标或旗帜形式的奥运标志更容易受到侵权。其原因可能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普遍观念倾向于认为“冰墩墩”形象的主要特征是可爱亲切、憨态可掬,有意无意地消解了其作为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的特殊意义。这种消解使得消费者乃至商家自身都不容易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将“冰墩墩”形象附着在商品上的行为是一种对冬奥标志的隐性商业使用。例如包含“冰墩墩”形象的定制鲜奶蛋糕、咖啡店的“冰墩墩”形象咖啡拉花等,均属于利用冬奥标志为商业目的进行宣传的情况,也均存在冬奥知识产权上的侵权风险。在保护冬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民共识的前提下,冬奥标志侵权识别意识的缺位仍然导致了许多侵权人无意识间对冬奥会吉祥物的侵权行为,因而也鲜见相关的举报投诉,难以组织有效的监管打击。


二、非商业使用语境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申请人申请非商业使用“冰墩墩”,应遵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冬奥组委发〔2019〕19号),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搜索“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非商业使用语境下,冬奥标志的合理使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使用、在学术文章或个人传记书籍中使用、在地理或文化教育方面的事实陈述。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案例


北京奥组委在知识产权法上针对冬奥会、冬残奥会会徽“冬梦”“飞跃”以及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等冬奥标志进行了严密的注册保护。本文基于冬奥筹办及赛事期间的涉冬奥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对冬奥标志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类型进行划分,分别对基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保护条例》等特别法的保护方式进行梳理。


一、《商标法》保护


早在2019年9月16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就已经在全部45类商品或服务上,针对“冰墩墩”的中英文名称各提交了45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于2020年12月注册成功。其中多数商标并未投入实际使用,而是发挥防御性注册保护作用,利于侵权发生时的依法维权。《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仍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针对“冰墩墩”等冬奥标志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商标使用侵权行为等将依法承担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也在冬奥筹办期间和赛事期间对相关侵权进行了集中打击。


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进行恶意商标抢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的与“冰墩墩”近似的商标申请共约210件,有199件注册成功;其中2019年后申请量为140件,注册成功134件。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据《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2021年12月,上海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有“本次论坛以‘冬奥新机遇,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号召国内外近百家雪场、机构、俱乐部等,提前为冬奥助力”这一文字表述。当事人未经权利人即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冬奥”作为活动主题进行宣传,违反了《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的专有权。以冬奥标志进行营利性广告宣传,同样侵犯商标权。根据《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整。


二、《著作权法》保护


2019年9月18日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明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简称北京冬奥组委)为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吉祥物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主要针对“冰墩墩”“雪容融”艺术形象中凝聚的创作者独创性进行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北京冬奥组委)享有复制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周边或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进行美甲设计、漫画形象或表情包制作,或扭曲丑化冬奥标志的行为,均涉嫌著作权侵权。


2022年2月14日,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宣判。犯罪嫌疑人任某因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三、《专利法》保护


2019年9月16日,北京冬奥组委申请了4件与“冰墩墩”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0年,这4件外观设计专利均已获得授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均享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对以各种形式仿造“冰墩墩”“雪容融”外观设计形象的行为实现了有效打击。


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饿了么网络平台上的两家蛋糕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冰墩墩”形象和五环标志的蛋糕,并在这种商品的销售页面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宣传,以吸引顾客。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商家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根据订单制作“冰墩墩”蛋糕,现场已制作“冰墩墩”组件和奥运五环标志等。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自行取消订单和交易,并通知饿了么网络平台对涉案侵权商品做下架处理。本案涉及商标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特别法保护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


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冬奥标志不仅仅受到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也受到特别法的专门保护。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依据《保护条例》,“冰墩墩”“雪容融”等冬奥吉祥物形象及冬奥会徽等其他奥运标志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兜底的形式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场景、方式和限制进行了全面规定。本文梳理依据《保护条例》对冬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特点。


一、法定保护的范式


传统知识产权采取注册保护方式,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是法定的,并不需要申请而取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同时该条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职权。依据《保护条例》对侵犯冬奥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不需要对冬奥标志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北京冬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这一事实进行单独证明。


2021年8月19日,江山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日常投诉中发现江山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在未取得国际奥委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络APP平台的店铺上以“东京奥林运会口罩同款独立装一次性三层防护成人国潮口罩中国红”为标题,销售带有奥运会标志的口罩。该口罩为普通防护口罩,具有红色的外观,口罩右上方印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旗下方印有彩色的奥林匹克五环。至发现时止,该款口罩已下架,库存口罩已全部售完,销售数量6000个,销售金额8500元。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口罩并获利的事实,其行为已违反《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严格规定的禁用权


近来,面对“一墩难求”的盛况,许多商家在特许商品经营点限购之前批量买入“冰墩墩”手办、毛绒玩具等商品囤积居奇,以高价在电商平台售出。该行为引起了北京冬奥组委的注意,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特许商品的倒买倒卖进行了打击。2022年2月9日,北京市警方发布消息,集中打击了一批在指定销售网点等地高价倒卖,非法牟利,扰乱正常购买秩序的违法行为,涉案3名违法行为人均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保护条例》的规定,“冰墩墩”作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与《商标法》仅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为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规定不同,奥林匹克标志的禁用权范围是“为商业目的使用”,《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销售、进口奥林匹克标志或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均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


事实上不仅仅转卖“冰墩墩”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根据《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都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换言之,除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之外,以积分兑换、积攒赠送、发放赠品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冰墩墩”,因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本质上同样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而可能违反《保护条例》的规定。


结语


憨态可掬的“冰墩墩”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标志,不仅是北京奥组委的财产,也是冬奥精神的载体和符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冬奥标志商业使用的严格限制是保持冬奥会体育赛事纯洁性的重要部分,也是我国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东道主的重要责任。落实对冬奥标志的保护同样是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执行层面上交给世界的一份答卷。在保护冬奥知识产权方面,我国通过进行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依法依规进行市场监管,延续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思路,全面加强了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尽到了奥运东道主的责任和体育大国、知识产权大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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