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世界羽联会亮出哪些新招?
2017年年末,世界羽联理事会决定广泛试行固定发球高度规则,引起了广泛关注。事实上,除了这一变化,世界羽联在赛事分级等方面还推出了一系列的新举措。
2017年年末,世界羽联理事会决定广泛试行固定发球高度规则,引起了广泛关注。事实上,除了这一变化,世界羽联在赛事分级等方面还推出了一系列的新举措。
一、对赛事重新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世界羽联在2017年10月公布了其对“竞赛通用规程”及其相关附录等内容的修订,可以说这次修订完全改变了原来的赛事框架结构和相关赛事的名称等。
在新的赛事框架下,增加了对相关名词的定义和解释,相关附录也不再以附录形式和字样出现,而是作为其对应的下一级标题内容呈现。
在新的赛事分类和名称中,已经不再有超级系列赛,取而代之的是“世界巡回赛”,苏迪曼杯赛也不再叫“世界混合团体赛”了,而是叫“世界团体锦标赛”,获得的奖杯叫苏迪曼杯,等等。可以说2017年11月在福州结束的“中国公开赛”是到目前为止羽毛球历史上最后一个世界羽联首要超级系列赛,而紧随其后在中国香港举行的“香港公开赛”则是最后一个世界羽联超级系列赛,而12月在迪拜举行的总决赛也是最后一个“超级系列赛总决赛”了。
这次修订的全部内容将从2018年1月开始执行,变化很大,在此仅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1、赛事等级分类及其名称的变化
新的赛事分类共有12类,比原来少了3类。其中,前三类进行了赛事等级的划分,共分为了3个等级,其中第二等级的赛事又再分为了6个级别,名称也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第一类:世界羽联赛事(第一等级赛事—主要赛事)(英文为Grade 1,简称G1)
第二类: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第二等级赛事)(英文为Grade 2,简称G2)
“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共分6个级别,分别是1级——1个赛事,2级——3个赛事,3级——5个赛事,4级——7个赛事,5级——11个赛事(封顶为15个赛事),6级的赛事数量由世界羽联决定。
“世界巡回赛”的周期为4年,“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主办国的标准和程序由世界羽联理事会根据赛事委员会的推荐,或由世界羽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委员会在考虑了相关协会提交的书面申请后予以决定。
第三类:洲巡回赛(第三等级赛事)(英文为Grade 3,简称G3)
由主办国所属的洲联合会负责和管理的赛事,如各洲对此类赛事制定了独立的规程,那么这些规程必须与“竞赛通用规程”一致,并获得世界羽联批准。该等级赛事有3个:
第四类:各洲锦标赛
隶属于各洲联合会的团体和单项锦标赛,包括19岁以下的各洲青少年锦标赛和中老年锦标赛(年龄在35岁及以上)。
第五类: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赛事
包括羽毛球在内的含有几个不同项目的正式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或由综合运动团体所组织的赛事。
第六类:U19国际青少年赛事
为年龄在19岁以下的青少年运动员举办的国际赛事,该类赛事由主办国所属的洲联合会负责和管理。如果各洲对此类赛事制定了独立的规程,那么这些规程必须与“竞赛通用规程”(第1-8条款)以及“青少年赛事规程”一致,并获得世界羽联批准。这些赛事有:青少年国际黄金大奖赛、青少年国际挑战赛、青少年国际系列赛、青少年前瞻系列赛。
第七类:国际邀请赛、国际团体赛和表演赛
由邀请其他协会一流选手报名参赛的协会所管辖的任何国际赛事和国际团体赛或比赛,“一流选手”指的是在该赛事或比赛前3个月有效的各单项世界排名前50位者。
第八类:“国际团体联赛”和“有国际选手参赛的全国团体联赛”——统一称为“世界羽联批准的团体联赛”
“国际团体联赛”是指由世界羽联、各洲联合会或各协会以国际团队联盟形式组织的,由各协会组成的参赛队(如,但不限于此,由不同的国家团队联盟组成的俱乐部队,或由不同国家的成员组建而成的参赛队)之间的任何国际团体竞赛,包括有超过3名来自其他协会的一流选手参加的国际团体联赛。
“有国际选手参赛的全国团体联赛”是指由一个协会以全国团体联赛的形式组织的仅限国内参赛队之间的任何全国团体竞赛,包括有超过3名来自其他协会的一流选手参加的有国际选手参赛的全国团体联赛。“一流选手”指的是在该赛事前3个月有效的各单项世界排名前50位者。
第九类:全国团体联赛或区域团体联赛
任何不符合“世界羽联批准的团体联赛”界定的国内团体联盟的竞赛或区域团体联赛。
第十类:国际中老年赛事
以赛事名称或赛事推广吸引各国队员报名且按一定的年龄限制进行报名的任何赛事。
第十一类:全国赛事
由会员协会制定规程并限定本国(地区)公民或居民参加的有奖金或无奖金的任何赛事。
第十二类:其他赛事
非第一至十一所界定范畴的任何比赛
新的赛事基本等级结构如下图
2、对应的奖金和世界排名积分的变化
根据新的赛事分级以及对应相关规程和条例的修订,以上对应赛事的奖金和积分也有所变化,普遍有所提高。详见下表:
赛事奖金标准
二等1级赛事(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总决赛)奖金分配表 ( *每对)
二等2级和3级赛事(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奖金分配表( *每对)
二等4-6级赛事(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奖金分配表( *每对)
世界羽联批准的赛事的世界排名积分一览表
奥运会第3名将获得10100积分,第4名获得9200积分。
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总决赛-——小组赛阶段的积分按运动员在各小组中的最终名次以对应淘汰赛的名次计算。例如,1名/对运动员在一个8组、每组4人的比赛中获得小组第4名,那么该名/对运动员则将获得淘汰赛第64进32轮次时负者的积分,即第33至64名的积分。具体如下:
8组、每组4人的比赛:小组第1名进入淘汰赛阶段,争夺第1—2名,3-4名和5-8名;小组第2名,获得第9-16名的世界排名积分;小组第3名,获得第17-32名的世界排名积分;小组第4名,获得第33-64名的世界排名积分。
如果世界羽联纪律委员会由于运动员违犯纪律规定而取消一场比赛,那么该名/对运动员的世界排名积分将被清除。
在世界锦标赛或二等1至4级赛事中,如果1名/对运动员在对阵来自相同协会的运动员(对)的比赛中退赛或弃权,那么该名/对运动员则不获得该赛事的世界排名积分。
洲锦标赛/洲综合运动会的单项锦标赛的积分按以下定级标准计算:单项锦标赛;亚洲锦标赛定为二等4级赛事;欧洲锦标赛定为二等5级赛事;大洋洲锦标赛定为二等6级赛事;泛美洲锦标赛为二等6级赛事;非洲锦标赛定为三等的国际挑战赛。
在含有羽毛球项目的各洲综合运动会的单项锦标赛中所获积分,以及在上述洲单项锦标赛所获积分均纳入世界排名。各洲联合会需确保该洲综合运动会的单项锦标赛遵循与洲单项锦标赛相似的竞赛规程,获取积分的洲综合运动会的单项锦标赛事等级应与以上所述各洲锦标赛等级相同。
3、赛事名称使用规定的变化
根据新的赛事分类以及赛事名称的变化,有关赛事相关名称的使用也对应进行了更新和增加。包括以下3个方面:
① 将“世界”和“世界羽联”这两个名称用于羽毛球赛事,应获世界羽联批准。
② 将“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的名称用于一个或多个赛事,以及用于单项赛事名称,应获世界羽联批准。获准后,则应按照“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的相关规程组织此类赛事。
③ 除非获得世界羽联批准,否则“公开赛”的名称仅允许参赛的一个协会在其最高级别的赛事中使用。例如,最高等级/级别的赛事---“马来西亚公开赛”是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之一,将有权使用“公开赛”作为马来西亚获批的最高级别的赛事,而在马来西亚举办的其他赛事则将使用诸如“大师赛”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马来西亚举办的第二高等级/级别的赛事将使用“马来西亚大师赛”,这也是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之一。
二、加大了对“即时回放系统”的投入以及关联规则的修订完善
2013年4月4日,世界羽联理事会同意通过了对“规则”新增一个附录“附录7”,即“即时回放系统”,同时对“规则”17.5.2和“对技术官员的建议”作了相应的修改作为试验规则。2013年5月,世界羽联年度大会通过了这些试验规则,“即时回放系统”自此在超级系列赛及以上级别的赛事中广泛运用。这期间经历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1、挑战权的变化
从启用“即时回放系统”时允许每方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有两次挑战权,到2016年6月修改为允许每方运动员在一场比赛的每一局有两次挑战权,其相应的文字条款也对应进行了修订完善。例如,到了2016年11月,就再次对“附录7”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关键的3.1修改为“在一场比赛的每一局中,每方运动员可以对球落点的宣判进行无数次的挑战,直至挑战失败两次”。
2、可挑战的线的数量变化
从开始启用时的只有6条线上的球的落点可以挑战(4条边线和2条端线),到2017年的全部10条线都可以挑战,可见世界羽联加大了在这方面的投入。因为每次赛事用到的这些系统都是从鹰眼公司购买的,据了解是按覆盖的线的多少来购买,而且操作人员也是鹰眼公司派来的专业技术人员。
3、对“即时回放系统”结果的裁决者的变化
从开始启用时的由裁判长在看回放后对被挑战的球的落点进行裁决,到后来由指定的技术官员(通常是裁判员),再到2016年底的完全由“即时回放系统”自动回放生成信息并做出判断及裁决,已经不再需要技术官员参与裁决了。对应的“建议”也在2016年11月更新,但由于世界羽联章程规定的原因,对应的“规则”17.5.2条款直到2017年5月的年度大会通过后才给予了正式修订,随后该条款即更改为:“当有即时回放系统时,由该系统对球的落点宣判的挑战予以裁决。”
三、成立相关工作小组修订完善配套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为应对新的变化和改革,世界羽联成立了几个工作小组,以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规程和规则等,包括探讨和修订发球规则的工作小组、“竞赛通用规程”及相关规程的修订工作小组、“对技术官员的建议”和“规范用语”修订工作小组等。
目前,已经在2017年3月和11月经理事会通过的相关修订,包括了固定高度的发球规则、“技术官员工作指南”(即原来的“对技术官员的建议”)和“规范用语”、“竞赛通用规程”及其相关规程和条例等。其中,包括“世界羽联世界巡回赛规程”、“赛事批准原则”、“世界排名体系”、“运动员承诺规定”、“世界锦标赛报名资格和程序”等共16个规程规定,并都于2017年10月中旬公布在世界羽联官网上,也在11月理事会上通过(有个别地方有进一步的修改)。全部将于2018年1月生效执行。
此外,修订完善了系列“行为规范”(已于2017年6月1日生效执行),分别是“技术官员行为规范”、“教练员和教育者行为规范”、“分级师行为规范”、“运动员行为规范”以及“世界羽联道德规范”。在本次的“行为规范”修订中,不但完善了规范各类人员行为的条款,同时将相关人员和规定重新划分归类,如将技术官员从原来的教练员和随队官员的行为规范中分出来,单独为其制定了相关行为规范,而随队官员则改为了教育者等等,这点从以上的行为规范名称也可以看出。
作为“对技术官员的建议”和“规范用语”修订工作小组成员之一,笔者见证了历时5个多月完成的可以说是“历史性”的修订工作。
首先是名称改了,把原来的“对技术官员的建议”(英语是Recommendation to Technical Officials,简称RTTO)改为了“技术官员工作指南”(英语是Instructions to Technical Officials,简称ITTO)。其次是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大幅增加和修改,在“指南”中首次将对裁判长工作的指导性内容纳入其中,从而涵盖了从裁判长、裁判员、发球裁判员到司线员的完整的临场技术官员队伍的工作指南。
而在“规范用语”部分,也从原来的5大块增加到8大块,各大块的结构和内容也有变化,增加了不少内容,包括赛前、赛中和赛后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沟通要用到的规范用语,对运动员行为不端出示红、黄、黑牌时的简要原因的宣报,以及对发球违例是属于哪种发球违例的指示性说明等。增加这些说明用语,目的是让运动员和观众,尤其是不在现场而是通过媒体及其解说员了解比赛情况的媒体、观众知道运动员被判罚对应的颜色牌是什么原因等等。再就是对原来的内容有歧义和重复的部分进行了删减和修改,以及从逻辑的角度再结合新的其他相关修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
按计划,新修订的“指南”和“用语”也将配合新的“竞赛通用规程”系列规定,同时在2018年1月生效执行。届时,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的临场宣报也将随之而有所改变。
四、正式启动半职业化裁判长和裁判员项目
根据世界羽联2016-2020的战略计划,世界羽联将组建一支半职业化的裁判长和裁判员“精英小组”,用于在世界羽联的第一、二等级赛事上的执裁。
半职业化的裁判长队伍的组建已经正式启动,至2017年5月,已对10个候选人进行了面试,并在2017年的相关赛事中对他们的临场业务能力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考核。然后从中挑选大概4至6名候选人,作为2018年首批半职业化裁判长。
而半职业化裁判员队伍的选拔组建,将于2019年正式启动,计划是不迟于2019年1月开始。对于半职业化裁判员队伍的选拔,将参照对半职业化裁判长的选拔标准,包括全方位的临场考核,并将其临场执裁能力作为重点考核选拔标准。
世界羽联的新举措有不少,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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