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特勤真不是警察,他们只是保安

在权健与苏宁比赛的赛后,一段所谓的“安保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来。视频中,一群身着特勤服装的人员与身着权健球迷服的几位人士发生了肢体冲突。

2017-10-15 10:00 来源:网易体育 文/崇升南 0 90801


在权健与苏宁比赛的赛后,一段所谓的“安保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来。视频中,一群身着特勤服装的人员与身着权健球迷服的几位人士发生了肢体冲突。


据本场前往南京为球队加油的权健球迷讲述,事件起因其实很简单,赛前有公安人员前来客场区域,与球迷负责人商议好赛后大家便装离开球场,比赛结束之后,负责客队区域安全的公安以及安保人员要求客队球迷脱下带有客队球迷标识的球衣,不过有些球迷并未带多余衣物来球场看球,而安保一再要求如果不换掉权健球衣,则不让球迷离场。


由于事先根本未准备多余衣服带到球场,一些球迷犯了难,男球迷尚可将球衣反穿尽力配合工作,但是一些女球迷就根本没有任何办法,再加上球队连续输球,权健球迷本身就有些情绪,便和安保人员有些争执,随后便发生了上述视频中的一幕。


保安服务是指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协议,为保护客户的财产或人身安全,提供或承担的各种有偿的安全服务活动。由于中超联赛属于大型赛事活动,安保工作是与公安机关进行合作,因此负责这项工作的保安人员被称作特勤,及特殊勤务。


实际上在公安系统中也有特勤的存在,不过此特勤非彼特勤,公安系统中的特勤工作绝大多数由特警担任,而公安系统中并没有“特勤”警种,因此只要身着“特勤”服装的工作人员一定属于保安类工作人员。


对于保安的工作职能与约束,国家早已制定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保安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也对安保工具进行了相应的说明,用近两次保安冲突事件进行对比:在丽江赛区特勤与球队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事件中,有一名工作人员先是对一名保安进行推搡,随后双方进入冲突,仅从画面中看,丽江赛区的特勤持盾将情绪激动的工作人员推开,化解了一部分冲突,盾牌只被用作与矛盾之间的隔离。


而在南京赛区的冲突事件中,特勤人员直接拿起盾牌当做攻击性武器,直接怼向了权健球迷,其他特勤人员也一直在拳打脚踢。


鉴于以上条例与规定,实际上向权健球迷施暴的安保人员,已经严重违反了行业规定以及国务院下发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甚至是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保安打人属于故意伤害,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承担行政责任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索赔损失,如果造成伤害还可能附加刑事责任。


事实上,江苏安保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暴力事件了。2015年6月28日,中超第16轮,江苏舜天主场1-4不敌上海上港,赛后正看台的江苏球迷被安保暴力执法,造成多名球迷流血重伤。


在暴力事件发生之后,江苏球迷以空场的形式表达对暴力事件的不满,中央电视台也对此事进行的报道,最终负责该安保的相关单位开除了涉事工作人员。


自上次暴力事件发生后,江苏队主场的官方球迷商店里便上架了印有“反对暴力”的T恤,以此希望赛区不再有暴力事件发生。


遗憾的是,同样的事件,依然再次发生了。


本文转载自网易体育,图片除署名外均来自网络,原标题:球场特勤真不是警察 他们只是保安 打人者已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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