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条款——“扒离”内马尔的利器?

随着大巴黎的官宣,内马尔已于2017年8月3日与巴黎签署一份五年的合约,MSN组合也正式解体。

2017-08-21 08:30 来源:体育与法 文/陈隽慷 0 48738


梅西与巴萨完成续约后,球迷们还在期盼MSN组合继续在新赛季大杀四方。然而,自从7月下旬爆出内马尔离队的传闻,内马尔的去留已经成为这个夏天最受关注的事件。随着大巴黎的官宣,内马尔已于2017年8月3日与巴黎签署一份五年的合约,MSN组合也正式解体。


除了高昂的税后3000万欧元的年薪,巴黎为了得到内马尔所付出的远超2.22亿欧元的代价足以让整个世界足坛震惊。然而内马尔离队并非一桩普通意义上的转会,因为巴萨自始至终都不同意内马尔离队,也未与巴黎达成转会协议,而巴黎的一厢情愿最终能将内马尔带到王子公园球场,背后所依赖的途径就是内马尔与巴萨签订的工作合同中的买断条款(Buy-out clause)。


何为买断条款?


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FIFA”)在《Commentary on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中规定,俱乐部与球员可以在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球员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俱乐部的对价,即所谓的买断条款。


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在相关案例(CAS 2016/A/4550 Darwin Zamir Andrade Marmolejo v. Club Deportivo La Equidad Seguros S.A. &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 and CAS 2016/A/4576 Újpest 1885 FC v. FIFA)中对买断条款也进行了阐释,球员工作合同的任何一方(通常为俱乐部)事先接受合同可以被提前解除,故在合同被有效解除之时,该等解除可以被视为双方事先达成了合意。


因此,解除合同不会导致违约,解除合同的一方仅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对价”而不会因此受到任何体育处罚。总之,买断条款就是工作合同的双方同意,一方(通常为俱乐部)授予另一方(通常为球员)一项提前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只要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发送通知并支付议定的行权价格即可解除合同。


球员工作合同中也常常会出现一种类似的条款,即球员在单方解除合同时,需要向俱乐部支付确定金额以弥补俱乐部的损失。根据CAS的相关裁决,如果一项合同条款约定球员在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支付固定的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那该等条款不构成买断条款。


因为赔偿损失与买断条款的目的并不一致,在买断条款下,球员支付的任何款项并不是对损失的赔偿,而是行使合同权利的对价或行权价格(CAS 2016/A/4550 Darwin Zamir Andrade Marmolejo v. Club Deportivo La Equidad Seguros S.A. &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 and CAS 2016/A/4576 Újpest 1885 FC v. FIFA)。


因此,如果一项合同条款没有赋予球员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约定了球员提前解除合同的结果或者因球员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则不能被视为买断条款,而只是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 clause)(CAS 2013/A/3411 Al Gharafa S.C. & Mark Bresciano v. Al Nasr S.C. &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因此,球员工作合同中的买断条款是否成立,还需要根据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


内马尔交易中的买断条款


在西班牙,每一位职业球员的工作合同中都被强制要求加入买断条款。2016年10月21日,巴萨宣布与内马尔续约至2021年6月30日,续约合同中包含买断条款,具体为第一年2亿欧元,第二年2.22亿欧元,后三年为2.5亿欧元。


买断条款约定的对价通常都远高于球员本身的市场价格,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买断条款应当由球员自己行使并支付买断费用。虽然内马尔贵为国际巨星并且能够拿到税后3000万欧元的年薪,但是如果自掏腰包支付买断费用还是存在困难的。因此,买断费用的实际来源还是由巴黎方面提供的。


由于涉及到复杂的税务以及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俱乐部一般不会直接使用买断条款来进行交易。在西班牙,转会费需要征收21%的增值税,而卖方俱乐部通过球员支付买断费用需要征收48%的个人所得税,故支付买断费用比支付转会费的税务负担更加沉重。通常的做法是买卖双方俱乐部以一个接近、相同甚至超过买断费用的金额达成转会协议。


蒂亚戈的转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拜仁决定支付2000万欧元的转会费而不是蒂亚戈与巴萨的工作合同中约定的1800万欧元的买断费用,这样避免需要支付超过850万欧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只需要支付420万欧元的增值税。但是西班牙的税务机关近期调整了针对支付买断费用购买球员的税收政策,据西甲联盟与西班牙税务机关的官方确认,支付买断费用购买球员在西班牙法律下将不再被征收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故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支付买断费用比支付转会费的总成本还低。内马尔的交易中,能否适用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还不得而知。


但由于巴萨方面始终不同意内马尔离队,达成转会协议破灭的情形下,利用买断条款成为“扒离”内马尔的唯一可能。根据公开的信息,这桩交易的流程如下:


巴黎将买断费用支付至内马尔的个人账户

内马尔的律师代表内马尔支付买断费用并解除与巴萨的合同

内马尔与巴黎签约


由于受到财政公平政策的限制,巴黎方面无法直接向内马尔支付买断费用。据媒体报道,巴黎的股东卡塔尔体育投资与内马尔签订了一份价值3亿欧元的赞助合同,内马尔正是用这笔资金支付买断费用以及产生的相关税费。


使用买断条款交易的连锁反应


虽然内马尔离队的风波已经尘埃落定,利用买断条款完成交易所产生连锁反应值得关注。


巴萨获得了2.22亿欧元的买断费用,但是过去培养过内马尔的俱乐部能否因此获得联合机制补偿?


根据《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以下简称“RSTP”)的规定,联合机制补偿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球员在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根据CAS的裁判案例,自由球员是指没有工作合同在身的球员,并且新俱乐部无须为其注册支付转会费(CAS 2009/A/1919 Club Salernitana Calcio 1919 S.p.A. v. Club Atlético River Plate & Brian Cesar Costa)。如果球员与新俱乐部签署工作合同之时为自由球员,那么RSTP中规定的转会并不存在,故无须支付培训补偿(CAS 2013/A/3417 FC Metz v. NK Nafta Lendava)。


内马尔通过支付买断费用结束了与巴萨的工作合同,其与巴黎签约之前已经成为了自由球员,巴萨与巴黎也并未达成转会协议,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所要求的转会并未发生。但据报道,内马尔的老东家桑托斯俱乐部已经向巴黎要求获得2.22亿欧元中的4%(890万欧元)的联合机制补偿,理由是内马尔在桑托斯从12岁效力至21岁。之前内马尔加盟巴萨之时,就为补偿事宜闹到FIFA,如果巴黎拒绝支付,极有可能再次与桑托斯产生纠纷。


巴黎在未能与巴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砸下重金带走内马尔,导致两家俱乐部关系恶化,后者甚至动员欧洲豪门俱乐部一起抵制巴黎。另外,由于担心核心球员出走对联赛影响力的削弱,西甲联盟认为巴黎涉嫌违反了财政公平法案,拒绝接受内马尔方面支付的买断费用,并且截止本文完成之时,巴萨以及西班牙足协还未向巴黎出具内马尔的国际转会证明,内马尔暂时还不能代表巴黎出战。


当然,巴萨也并不完全是买断条款的受害者,巴萨也曾经受益于买断条款。2008年7月,凯塔行使与塞维利亚合同中约定的买断条款,支付了1400万欧元的买断费用后登陆诺坎普球场。这1400万欧元买断费用的支付方正是巴萨。


另外,针对巴黎的操作手法违反(规避)了欧足联的财政公平政策的质疑不绝于耳。巴黎背后强大的卡塔尔资本,无疑对财政公平政策及其它相关的足球规则乃至转会市场的平衡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中国足球也正在对俱乐部的财政公平竞争逐步采取措施,对于处于亏损的俱乐部的引援征收引援调解费用。但是假如中国俱乐部效仿巴黎,瞄准合同中带有买断条款的球员并通过俱乐部的关联方支付买断费用后再与球员签约,是否也会架空引援调节费的征收政策?这值得所有相关利益方的深思。


买断条款能否适用于国内球员的工作合同?


中国足协在《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中并未明确球员工作合同中是否可以加入买断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合同法下允许缔约双方约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球员工作合同中买断条款约定的解除权是以球员给付金钱为内容的,这种由球员支付金钱获得解约权的条款是否会被视作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直接关系到买断条款是否与国内法律相冲突。


以金钱为内容的解约条款与违约金条款看似类似,但细究起来,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第一,违约金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效力为目的,这一目的特别是在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况下非常明显。而以金钱为内容的解约条款不是在增强合同的效力,反而是在削弱其效力,当事人只要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就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当事人支付金钱行使解除权后,合同即失去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再要去合同履行。而违约金支付后,当事人有可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目前国内还缺乏相关案例,虽然上文中CAS对买断条款以及违约金条款进行了区分,但是国内有权裁判机构对买断条款能否持与CAS相同的态度还不得而知。若需要在国内球员合同中加入买断条款,建议参照CAS在相关案例中的判断标准进行起草。


结语


买断条款只是促成内马尔离队的一个突破口,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是国家资本对现今足球世界秩序的冲击。用温格教授的话说,这是过去15年整个足球大陆主导权完全改变的结果。财政公平政策以及相关足球领域的规则将会受到新的挑战,并对职业足球的竞争与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当一个国家拥有一家俱乐部的时候,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出现。


本文转载自体育与法,图片除署名外均来自网络,原标题:买断条款——“扒离”内马尔的利器?

声明:配图除署名外均来自网络,禹唐体育原创文章未经同意不得转载,转载/合作请加禹唐微信小助手,微信号:yutangxzs

帮找
项目

禹唐体育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