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权”4年拉锯战结束:你的名字,属于别人

作为NBA历史上最耀眼的巨星,迈克尔·乔丹的商业价值自然不言而喻。自他的选秀年开始,耐克公司就为迈克尔·乔丹设计了“Air Jordan”品牌,随着乔丹一路成长,该品牌也成为了全球知名品牌。

2016-12-09 10:00 来源:果壳网 文/Gavin_X 0 27110


禹唐体育注:

1984年,美国人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从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毕业,在第一轮第三顺位被芝加哥公牛队选中,正式进入NBA。1991年,迈克尔·乔丹率领芝加哥公牛队获得NBA冠军,开启了公牛的王朝之路。


作为NBA历史上最耀眼的巨星,迈克尔·乔丹的商业价值自然不言而喻。自他的选秀年开始,耐克公司就为迈克尔·乔丹设计了“Air Jordan”品牌,随着乔丹一路成长,“Air Jordan”也成为了全球知名品牌。


但让乔丹万万没想到的是,在遥远的东方,又出现了一个“乔丹”。


在历经4年的商标权“拉锯战”后,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公开宣判。其中,涉及姓名“乔丹”的三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而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则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


李鬼VS李逵


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1992年,丁国雄等人在福建成立了晋江迈克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注册了含有“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2000年,晋江迈克鞋业有限公司更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乔丹体育),注册迈克尔·乔丹的球衣号码“23”等商标,将“乔丹”字样与形象商标合并使用。不仅如此,乔丹体育甚至注册了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名字的商标“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以及“侨丹”、“桥丹”、“乔丹王”这样的防御性商标。


24年来,乔丹体育已经销售了数亿件印有“乔丹”商标的单品,至今已经有6000余家门店,在福建省名营企业纳税排行榜中排名第一。


这件事儿,美国的迈克尔·乔丹自然都看在眼里。一想到自己奋斗一生换来的知名度,被人搭了便车做成了巨型公司和亿万富翁,连儿子的姓名都被人拿去当商业筹码,当然不服。立刻委托律师,要走法律程序拿回自己名字上的权利。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针对乔丹体育的78件“乔丹”商标的撤销申请,全部被国家商标局驳回。迈克尔·乔丹锲而不舍的就这78件被驳回的案件又起诉至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全部被驳回。迈克尔·乔丹还是不死心,就这78件商标案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用猜了,还是全部被驳回。


迈克尔·乔丹显然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于是他委托了国内最知名的诉讼律师团队,一掷千金的花费巨额律师费(其中社会调查费就147万,这应该只是整个律师费的一小部分),将78个案件中的68件一起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截止4月26日,有50个案件已经被最高院再审驳回了。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0个与“乔丹”姓名权有关的司法程序,并在互联网上向公众直播。


什么是商标权?


这一系列案件中讨论的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商业中的专用权,它的申请是以申请时间上的先后为前提,保护的是商标权人持续的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三年内不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任何注册的商标都可能被随便谁申请撤销。


在上述原则之外,也有许多例外规定,比如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但是,商标法并没有解释什么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学理上认为,这种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个体的姓名权等。


中国是一个严格的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判决结果必须基于该三段论得出结论,学理解释并不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这个“他人在先权利”也正是迈克尔·乔丹本次再审的核心理由——即乔丹体育申请“乔丹”商标侵害了他的姓名权,让公众产生了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有商业联系的混淆。


26日进行的3个多小时的庭审均围绕该核心问题展开,可以说双方律师的敬业程度和法律素养都是业内翘楚。双方庭审中的表现说明,他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普遍采用了美剧里才能看到用PPT等可视化手段展示复杂的法律事实,确实看到了高水平律师事务所近年的进步。


迈克尔·乔丹的主要观点是建立在一个经典的三段论式推理上的,即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事实)和结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注册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迈克尔·乔丹自1984年起,依靠自己的努力在体育领域创造了巨大的声誉,形成了在先权利;


福建迈克鞋业公司自90年代起对“乔丹”商标的抢注具有明显的恶意,意图混淆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在消费者中的联系,符合商标法31条中的规定。

 

乔丹体育的答辩属于多角度立体式防御,包括:


“乔丹”的中文字样和迈克尔·乔丹的英文名称并不能对应,迈克尔·乔丹从来没有公开使用过该中文字样作为自己的姓名;


迈克尔·乔丹从来没有使用过“乔丹”或者类似音译的商标(意在说明不符合商标法31中“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


迈克尔·乔丹自90年代起就把姓名财产权益永久性授权给了美国耐克公司,已经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美国和欧盟商标局查询显示,也有大量的“乔丹”或者英文译名的商标注册并给与维持;


商标法31条中的在先权利不应做扩大解释,该法条中并未包括姓名权。唯一可以推导出姓名权益的司法解释生效时间远在“乔丹”商标注册后;


美国耐克公司其实也提出过撤销“乔丹”商标的申请,但最终都没有被支持;


第三人多年经营,已经形成了固有的商业信誉,已有50件”乔丹“商标获得了最高院的肯定。


迈克尔·乔丹自2012年起才提起商标撤销申请,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的睡眠者。

 

乔丹的维权之路为何艰辛


为什么在不少人看来很明显的一件事,对迈克尔·乔丹来说却如此艰辛?在法律层面上,迈克尔·乔丹证明过程的最大漏洞在于,乔丹体育在注册诉争商标的时候,还没有现在实施的《商标法》,而当时中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类似的行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实际上,美国宪法也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


另外根据诉争商标注册时的《商标法》(2001年)第41条第2款之规定,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迈克尔·乔丹2012年才提取撤销申请早已超过该时效,除非他能证明该时效受到中止或者中断,否则我认为他的胜诉会很困难。毕竟在三个小时的庭审中,我们没有看到双方辩论过该时效问题的印象,也没有看到有关证据。


我注意到在先前的审理中,有法院判决认为乔丹体育并不构成侵权,其中主要理由是乔丹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与迈克尔·乔丹不具有唯一、必然的对应关系。个人认为,这种认定是欠妥的,在那个公牛队最火的年代,消费者看到一双名叫乔丹的篮球鞋,上面还印了个打篮球的小人,只能唯一对应到打篮球的乔丹。


案件对于商业社会的启示


记得我上中学的时候,班上有个高个子男生有一天穿了一双一个人举着篮球LOGO的球鞋出现在教室,从此我就记住了“乔丹”这个篮球鞋的牌子,多数同学都和我一样认为打篮球的乔丹不就是飞人迈克尔·乔丹吗,更何况LOGO上的小人身材和运球姿势都那么像。


多年以后的现在,最高院的法官不可能不明白当年的创业者给自己生产的球鞋起名时的心态——甚至连迈克尔·乔丹两个孩子的名字都被他们注册成了子品牌。乔丹体育省去了一大笔广告费,让消费者们产生了自己生产的产品与飞人乔丹的联想,直到今天,乔丹体育实现年销售收入近40亿元,净利润超6亿元,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品牌专卖店超过6000家,相关从业人员8万余人。当年的创业者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的支柱产业,无数人靠这个果实温饱生活,法律在处理具体判决时不可能不考虑这些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在2015年的“微信商标案”判决书中,合议庭认为:


商标注册核准与否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


迈克尔·乔丹纵有千般委屈,却确实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他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会积极保护我的名字和形象。多年来,经过不断努力人们才了解了这个名字和形象(及其所代表的奋斗精神),我不希望别人就这样夺走它们。这关乎尊严和原则,而不是金钱。我明确地告诉我的法律团队,要竭尽全力保护我的名字。接下来,他们会考虑所有可行的下一步方案。”


他和他的法律团队确实做到了穷尽一切可能的方案来捍卫“乔丹”这个名字,但恐怕结局不会很好。最高法院选择在知识产权日公开审理本案,也算是无心之中给迈克尔·乔丹一个交代,让尽可能多的人知道——飞人乔丹的名字是属于那个在篮球场上飞驰的战士,和福建的中国企业家们没有一丁点的关系。


据中国法院网讯,2016年12月8日上午9点30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案号为(2016)最高法行再15、20、25、26、27、28、29、30、31、32号)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再审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上诉理由未予审查,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结论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最高院认为,被诉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二审判决错误维持一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上诉理由未予审查,亦应予撤销。


在最高院判决前,无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复审委员会或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乔丹”的名称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并不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否认了诉争商标侵犯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的姓名权。


但最高院的法官们在判决书里写道,判断一个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应当采用的标准为:


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

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从2012年开始,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的68个“乔丹”系列商标,只有这3个被真正的撤销(均系乔丹公司注册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品上的防御性商标),换句话说,还有65个商标没有被撤销。乔丹公司称,本次诉讼的结果对乔丹公司在售商品不会构成影响。


所有复杂的法律问题,历时数年的诉讼最终还是依靠法官们朴素的常识得出结论。祝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拿回了自己的名字的权利(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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