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英国是如何强制执行的?
2014年8月6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支持英国Pencil Hill公司(以下简称Pencil Hill)的索赔请求,并判处意大利巴勒莫足球俱乐部赔付940万欧元(附利息),作为其违约的代价。
2014年8月6日,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支持英国Pencil Hill公司(以下简称Pencil Hill)的索赔请求,并判处意大利巴勒莫足球俱乐部赔付940万欧元(附利息),作为其违约的代价。
2012年4月27日和2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合同。根据合同,巴勒莫俱乐部从Pencil Hill购得关于阿根廷球员迪巴拉的经济权益,这项权益是Pencil Hill通过和科尔多瓦学院俱乐部(迪巴拉最初效力的俱乐部)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中获得的。
CAS的这次判决认可了第三方所有权在瑞士法下的合法性,这符合CAS关于此类事件的一贯做法。不过CAS认为合同订立的违约金过多,因此减少了赔偿金额。
关于CAS的判决,巴勒莫第一时间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声称程序违法且违反公共秩序,不过该上诉已被驳回。
随后,Pencil Hill 试图在英国法院申请通过纽约公约来执行该裁决,这使得该案件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通常情况下,罚款条款在英国法律中是不会被强制执行的。
案例背景
2011年10月19日,Pencil Hill公司和科尔多瓦俱乐部签署一项名为“出售关于转会中联合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权益”的合同。据此合同,这家俱乐部将迪巴拉和Nicolas Lopez Macri的经济权益出售给Pencil Hill,Pencil Hill为此支付了350万欧元。此外,该俱乐部还授权Pencil Hill可代表俱乐部为这些球员寻找新的下家。
2011年11月19日,上述双方又签署了第二项名为“出售经济权益”的协议。这项新协议取代了上述第一份合同,并同意将球员100%的经济权益出售给Pencil Hill。
Pencil Hill同意支付300万欧元收购迪巴拉100%的经济权益,同时支付50万欧元收购Nicolas Lopez Macri100%的经济权益。
另外,根据双方订立的条款,双方同意在2011--2012赛季末将球员售出。
2012年4月24日,Pencil Hill公司和巴勒莫俱乐部签订合同,合同确认巴勒莫有意购入球员迪巴拉,并且确定了转会中的相关经济条款。Pencil Hill和巴勒莫达成一项购买经济权益的协议,这项经济权益源于球员的注册权。协议约定巴勒莫俱乐部共需支付这家英国公司1000万欧元,分四期付清。
2012年4月27日,Pencil Hill 和巴勒莫俱乐部签订了第二项协议,其中约定巴勒莫须直接支付Pencil Hill两期付款,即于2013年4月30日和 2014年4月30日分别支付336万英镑。
在这项协议的第四条款中,双方同意“如果巴勒莫俱乐部未能按约定完成任何一期付款,则所剩余的分期付款自动到期。并且,巴勒莫将须支付剩余款项相同的金额给Pencil Hill以作惩罚。也就是说,巴勒莫一旦有上述违约情况产生,则将支付给Pencil Hill双倍剩余款项的金额”。
此外,协议第六款,双方还同意“凡此协议产生的任何问题或争议,将依照瑞士私法诉诸国际体育仲裁院予以解决。该申请应以英文进行,并由三名CAS 成员组成的仲裁庭做出裁决。”
2012年4月28日,Pencil Hill,巴勒莫俱乐部及科尔多瓦学院俱乐部签署了一项名为“购买球员迪巴拉”的三方协议。其中约定巴勒莫在72小时内支付200万欧元给科尔多瓦学院俱乐部,以便在2012年9月1日前获得购买球员迪巴拉的选择权。同一天,巴勒莫还和这家阿根廷俱乐部签订了转会协议,迪巴拉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双方同意迪巴拉将在2012-2013赛季的夏窗期内转会至巴勒莫俱乐部,转会费共400万欧元,分两期完成支付。
之后,2012年8月29日,Pencil Hill 和巴勒莫约定原本由巴勒莫支付给科尔多瓦学院俱乐部的第二笔期款(200万欧元)改为巴勒莫支付给Pencil Hill。这两百万的支付具体方式为,一百万用来直接支付协议签署费,另一百万则以本票的形式。
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过程
2013年7月4日,Pencil Hill 向CAS提交申请,称巴勒莫未能遵守合同中承诺。这家英国公司声称自己是球员迪巴拉经济权益的独家拥有者,控诉巴勒莫只是支付了部分分期款。
Pencil Hill声称根据2012年4月24日和27日的两项协议,巴勒莫需支付其672万欧元,另据双方同年8月28日的合同中约定的100万,巴勒莫共需支付772万欧元。
此外,Pencil Hill 还提出依据2012年4月27日订立的合同,如果巴勒莫未能在规定日期支付期款,则还要支付罚款(数目等同于未付款额)。因此,这家英国公司又据此索要672万欧元作为罚款金。
2013年,巴勒莫俱乐部向CAS作出回应,质疑了Pencil Hill提出的所有要求。
巴勒莫声称和Pencil Hill签订的合同必须被宣布无效,因为球员未在合同上签字,而且这些合同和国际足联的规则相违背。
CAS仲裁庭在开始工作前,首先要确认CAS是否具有管辖权。CAS发现双方在2012年4月24日合同的第五款以及2012年4月27日合同的第六款中都约定了CAS对本案的管辖权。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同意适用瑞士法。但是对于巴勒莫提出适用国际足联规则的申请遭到了Pencil Hill的质疑。
因此,CAS必须找到适用此案件的一套规则。在这一点上,CAS援引《国际体育仲裁法典》条款R45“仲裁庭应依照当事双方选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当事人未选定的则依照瑞士法进行。当事双方可授权仲裁庭裁决时依照公平合理原则。”此外,CAS还强调当事双方在2012年4月24日和27日签订的合同中都同意最终的纠纷将由CAS依据瑞士私法进行裁决。
CAS强调当事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提及适用国际足联规则。而且,毕竟这是一个不隶属于国际足联的私人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因此没有理由适用国际足联的规则。
通过调查这起纠纷本身,CAS认为科尔多瓦学院俱乐部和Pencil Hill签订的合同性质相同,属于典型的出售由联合权而获得的球员经济权益的合同类型。
两份合同的标的都是在交易球员迪巴拉的经济权益,这项权益是Pencil Hill从科尔多瓦学院俱乐部获得,并期待从未来购买迪巴拉的俱乐部那里获得回报。
仲裁庭表示CAS已深入分析了“经济权益转让合同”的性质,并在其司法权范围内承认以上协议的有效性。
然而,巴勒莫俱乐部强调,若未经球员同意协议是无效的。事实上,在之前的判例中,CAS也强调球员同意与否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素,若球员不同意,则合同将被认为无效。
但是关于这一点,仲裁庭认为巴勒莫提出的法律依据并不适用此案。实际上,根据CAS的解释,Pencil Hill和科尔多瓦学院俱乐部同意交易球员经济权时无需经过球员同意,因为彼时双方尚未敲定迪巴拉的转会事宜。签订协议时,双方只是规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并同意Pencil Hill取代科尔多瓦学院俱乐部而获得球员的经济权益。但是合同中并未包含任何涉及球员的义务条款,因此该协议并未违背迪巴拉的意愿。
尽管巴勒莫俱乐部又提出一些抗辩理由,然而仲裁庭认为这并不能证明协议无效。因此CAS确认巴勒莫对Pencil Hill的欠款问题属实。
仲裁庭指出,巴勒莫并未按合同(2012年8月30日签订)以本票形式支付100万欧元。同时还有应于2013年4月30日和2014年4月30日分别支付的336万欧元亦未支付。因此,算下来,巴勒莫共欠Pencil Hill公司 772万欧元。
然后,根据协议(2012年4月27日签订)第四款约定,如果巴勒莫到期未能支付期款,则剩余期款自动到期,并且还须支付剩余期款同等数量的罚款。据此计算,巴勒莫的罚款为672万欧元。
不过,CAS表示这项条款需要基于瑞士法下重新审视。根据瑞士债权法160.1规定“当出现合同违约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或索求赔偿,除非另有协议说明”。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罚款条款,所以Pencil Hill索要赔偿的请求是成立的。
此外,CAS援引瑞士债权法163.3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罚款过高,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原则作相应减少”。
事实上,即使瑞士民法中承认合同各方有规制彼此关系的自由,然而根据债权法中的比例原则,法律保护债务人免受不合理的处罚。
因此,仲裁庭下一步需要考量合同中约定的罚款比例是否合理。
仲裁庭援引CAS判决CAS 2010/A/2317,并结合本案情况,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比例滥用。并且,仲裁小组认定巴勒莫俱乐部的违约行为并非恶意为之,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Pencil Hill公司因巴勒莫违约而遭受了进一步的损失或伤害。
基于以上原因,仲裁庭认为违约金应由672万欧元减为168万欧元,即原违约金的四分之一是比较公正和适当的比例。最终,CAS在2014年8月26日判决巴勒莫共支付Pencil Hill 940万欧元。
后续上诉执行情况
2014年11月3日,巴勒莫俱乐部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申请CAS的判决无效。然而,法院认为巴勒莫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因此驳回了该上诉请求。
瑞士联邦法院判决之后,Pencil Hill公司寻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执行CAS裁决,理由依据是CAS的仲裁裁决应根据《纽约公约》得以承认和执行。
巴勒莫俱乐部辩称执行168万欧元和英国公共政策是相违背的,因此法官应该拒绝执行该款项。
事实上,在英国体育法律体系下,对于如果把支付约定的款项作为对违反合同当事人的惩罚,或者说为了阻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约定一笔高额款项,则该款项的实质是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这笔款项不能被强制执行。
然而经过全方面的考量后,高等法院法官最终决定完全执行CAS的裁决。他认为公共政策更偏向于支持国际仲裁裁决而不是拒绝罚款条款的执行,而且瑞士法下付款义务的本质也在发生了改变。在他认为,曾经一些视作惩罚性的情形(如过分违约金)现在已变成非惩罚性的(如非过分违约金)。但这并不是说瑞士法支持罚款,而是它把罚款转变成一项付款义务(即支付一笔既不过分也不无理的金额)。
结论:
高院法官的判决表明:
1,英国公共政策更偏向于支持国际机构的判决,而不是拒绝罚款条款的执行。
2,英国法院将会执行关于罚款条款的仲裁裁决,但约定该条款的合同必须得到其适用法律的许可。
高等法院法官特别强调,CAS在裁决中减少了罚款数额,这样避免了不合理的处罚。因此,他认为CAS的裁决不再是惩罚性的,高院也不是在执行一项刑罚的规定。
如果一项《纽约公约》的裁决涉及罚款条款,而且英国法官认为罚款过高或不合理,则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可能将拒绝执行该条款。
应该指出的是,法官并没有意图改变英国法律对于反对执行罚款条款的规定。该案例涉及瑞士法对该条款的应用问题。如果该案中的条款受英国法律管辖,而且法院认为该条款罚款过高或不合情理,那么裁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因此,这个案例有助于提高仲裁裁决的国际认可度。不过以后遇到类似案件,还是需要谨慎考量和解释,毕竟传统英国法律还是禁止对罚款条款的执行。
声明:本文转自体育与法,配图除署名外均来自网络,原文标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裁决在英国的强制执行——以英国Pencil Hill公司和意大利巴勒莫俱乐部纠纷案为例
声明:配图除署名外均来自网络,禹唐体育原创文章未经同意不得转载,转载/合作请加禹唐微信小助手,微信号:yutangx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