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奥运的难民运动队: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错误解释

为期17天的里约奥运会已经接近尾声,本届奥运会带给我们感动和振奋的同时,也带来不少惊喜。对法律人来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难民运动队”(Team RefugeeOlympic Athletes)的参赛。

2016-08-25 08:35 来源:体育与法 文/于亮 0 175009



难民运动队的参赛彰显了人类尊严和奥林匹克精神


为期17天的里约奥运会已经接近尾声,本届奥运会带给我们感动和振奋的同时,也带来不少惊喜。对法律人来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难民运动队”(Team RefugeeOlympic Athletes)的参赛。


这是国际奥运史上首支由难民组成的特殊代表队,他们不代表任何国家或地区。在开幕式上,这支由10名难民组成的队伍高举奥林匹克会旗,在东道主巴西代表队之前入场,获得了世人的关注和祝福。


如果他们获得奖牌,运动场将升五环旗,奏奥运会会歌。他们的成绩可能不是最好的,但他们的参赛彰显了人类尊严和人人平等的奥林匹克精神。国内外媒体对国际奥委会的此次创举给予高度评价和赞扬,联合国难民署称其为难民事业的一大胜利。


难民问题一直是非常棘手的国际问题,2015年的欧洲难民危机使世人意识到难民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据联合国难民署估计,全世界有超过6千万人因战争、饥荒或其他人为或自然灾害而流离失所,其中2100万人已经逃离他们的祖国。


从人权法的角度来看,难民(包括已经取得难民身份的人和正在寻求被承认为此身份的人)都应享有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作为一个人,他们享有人权条约确认的生命权、健康权、食物权、适足生活水准权等基本权利。


此外,他们还有参加文体活动的权利。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了“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此处文化生活应理解为包括体育运动。有的国家宪法将发展体育事业规定为政府的责任,例如瑞士、中国等。


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NGO),国际奥委会本身并非人权条约的调整对象。但其章程《奥林匹克宪章》(TheOlympic Charter,相当于国际奥委会和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宪法”,最新修订版于2016年8月2日生效)明确规定了奥林匹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人的尊严。


事实上,国际奥委会一直致力于人权和难民权利保护,并积极促进难民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参与。例如,国际奥委会曾设立200万美元的难民紧急基金(Refugee Emergency Fund)以帮助难民参赛。


但允许难民不以任何国家或地区代表团的名义参赛尚属首次。总的来说,此次国际奥委会别出心裁地允许难民代表队参赛与其尊重人权的政策一脉相承,无需感到奇怪。


国际奥委会此举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也赢得了世人的尊重。然而,仔细研读《奥林匹克宪章》可以发现,此举有违法治精神,因为它违反了宪章自身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本应该通过修改宪章的方式对难民参赛问题进行安排,但它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宪章的存在,作出了明显违反宪章的决定。


这不禁引发笔者进一步思考:能否牺牲程序正义或法治原则来追求一个美好的价值?如果允许难民代表队这个不代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队伍参赛,今后是否也可以允许其他不代表国家或地区参赛的队伍呢(如果他们也有正当理由)?接下来笔者具体分析上述决定为何违反《奥林匹克宪章》。


国际奥委会的决定违反《奥林匹克宪章》

首先,必须承认,国际奥委会的大会(the session)有制定和修改宪章的权力(宪章第18条)。但立法者自己也要守法。在宪章修订前,国际奥委会的所有机构都要遵守宪章规定。那我们就看看最新版本宪章是如何规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


第40条规定:运动员、代表团官员或其他成员必须经由其本国国家奥委会报名参加奥运会。


——(… and the competitor, team official or other team personnel must beentered by his NOC.)


第41条规定:运动员必须是一个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的公民。


——(Any competitor in the Olympic Games must be a national of thecountry of the NOC which is entering such competitor.)


关于某个运动员可以代表哪个国家参赛的所有事项应当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All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ountry which acompetitor may represent in the Olympic Games shall be resolved by the IOCExecutive Board.)


第41条的细则(Bye-law to Rule 41)进一步规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以通过一般或特别决定,以决定关于一个参赛者是否有资格,或是代表他国籍国之外的国家,或是他选择他想要代表的国家的所有问题。


——(Furthermore, in all cases in which a competitor would be eligible toparticipate in the Olympic Games, either by representing another country thanhis or by having the choice as to the country which such competitor intends torepresent, the IOC Executive Board may take all decisions of a general orindividual nature with regard to issues resulting from nationality,citizenship, domicile or residence of any competitor, including the duration ofany waiting period.)


可见,根据第41条及其细则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虽然有权作出一般或特别决定,但其决定的结果仍然限制在运动员代表某个国家的范围内。对难民而言,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该人代表其来源国、现居住国或某个第三国,但不能决定他不代表任何一个国家。


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应当参考上下文和该法的目的和宗旨,并适当考虑用语的当代含义。但即便考虑到人类尊严这一目的,也不能将运动员必须代表一个国家解释为不代表任何国家。目的解释不能解释出跟字面含义完全相反的意思。


更好的选择:在法治框架内解决难民体育权利问题

事实上,国际奥委会完全可以允许难民代表受迫害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参赛,这同样能维护其尊严和人权。国际奥委会让难民单独组队,无非是想引起国际社会对难民问题的重视,其初衷值得肯定。但其做法违反了它的宪章,在程序上有瑕疵。


当然,国际奥委会大会有权修改宪章本身,但在宪章修改前,国际奥委会的所有机构均应遵守宪章。执行委员会的解释权受宪章限制,并不是任意的。因此,国际奥委会允许难民单独组队、不代表任何国家的做法在结果上令人满意甚至欢欣鼓舞,但在程序上值得商榷。这是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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