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体育改革需要法治

近日,前NBA巨星艾弗森中国行闹剧,让商业赛事乱象广受吐槽,加上中超刘健的“合同门”、CBA吴冠希的“注册门”,令体育仲裁制度再成焦点。

2015-06-18 08:35 来源:新华网 文/徐征 李丽 何军 0 127062


禹唐体育注:

近日,前NBA巨星 艾弗森 中国行闹剧,让商业赛事乱象广受吐槽;而从去年纠结到今年的中超 刘健 的“合同门、CBA吴冠希 的“注册门”,令体育仲裁制度再成焦点。


中国体育正在迎来新的黄金发展期,一方面,国家层面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另一方面,在发展体育产业、职业体育改革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让不少“清官”束手无策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国体育改革的排头兵、“最职业”的足、篮两大项目尚且多奇案,法治体坛之路任重道远。专家认为,亟需加强体育法治建设,为当前和今后的体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为体育的深化改革和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问题不少 立法缺位


体育运动和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很多体育相关案例存在特殊性。比如在几年前全国瞩目的足球腐败系列案中,足协官员、足球裁判和运动员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曾引起了很多讨论。


不久前见诸报端的周雪状告广东省足协一事,也被认为是一例涉及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典型体育纠纷。周雪因在2006年随广东女足比赛时膝盖受伤,手术后因球队条件有限恢复不好,还出现并发症,球队在2007年底要求她离队,而后续高额的治疗费个人和家庭无力承担。她的律师介绍,开始想走工伤索赔程序,但拖过了一年后过了工伤索赔期限,只能按侵权来告。目前这个案子已三年多还未结案,难点在于职业运动员训练、比赛性质的认定。法院方面也很为难,因为这种案件“没有先例和参照标准”。


体育法专家、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张士忠律师认为,球员、教练员尤其是现在职业体育选手的工作合同,有些具有体育特点的东西,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以还应该出台特殊保障性的东西。“当然有些情况已有行业规定,但有些超越行业管理的范围,跟法律出现了对接、重合,这一块的法律规定现在是个重点。”


空白点当然不止这些。对于已实施了近20年的中国体育基本法《体育法》,专家普遍认为其内容相较于体育发展现况存在比较严重的缺失和滞后。今年两会期间,时任北京体育大学校长的杨桦等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修订《体育法》的提案。


“我感觉体育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的理念比较陈旧,人文观念比较淡薄;立法的语言模糊,法律的结构失衡;立法内容缺失,配套立法无力,”杨桦说。他认为,现在全民健身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中央的改革意见和方案也都“已经比体育法领先了”。


还有多位专家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明确体育法律法规主体”的修改意见。现行《体育法》结构主要按如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体育领域来确立,使得《体育法》规范的主体不明确,例如对运动员的规范在竞技体育领域和学校体育领域上就存在差异,而职业体育领域则根本没涉及。由于《体育法》作为基本法从宏观系统没有对体育主体进行明确,造成了只能通过不同行业法规进行规范,从而引起主体定义的冲突,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也难以寻找。


体育产业、职业体育成法治短板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产业分会副秘书长、中国知名体育赛事运营专家刘清早教授认为,制定《体育法》的环境和背景是当时以竞技体育为主,认为竞技体育中包括了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体育由原来计划体制下的竞技体育、体育事业出现了诸如职业体育、体育产业等新的发展途径和形式,而这些体育参与主体和活动内容却基本没有规定,需要补充。


虽然去年出台的《意见》提出了“积极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等要求,可视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但专家普遍认为其内容只是倡导性的意见,还需要出台配套的、硬性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意见》离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刘清早因此呼吁,在各地编制“十三五”计划和落实《意见》的过程中,不要忘记体育产业是经济活动,是商业行为,要从商业法规的层面给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他的观点和张士忠不谋而合。张士忠也认为,目前体育产业发展与职业体育改革成为热点,但法律法规的缺失却主要集中在这一块。“体育竞赛表演业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竞赛表演业的活动主体、活动内容都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


他以自己遇到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美国的职业骑牛比赛曾有人想引进中国,但在相关部门走程序时却因为无法界定是体育活动还是文化活动,查不到相关依据,就没法继续操作。


“所以,虽然体育赛事审批被取消了,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重重关卡。”张士忠说,体育产业里前景最好、影响最大的是竞赛表演业,亟需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一些具体规定来激活这个市场。


而其他如已讨论了很多的管办分离、明确联赛产权保障投资人利益、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等,是足、篮球等职业体育发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些在足改方案中已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还有待相关部门出台细则来“落地”,做到有法(规)可依,有法(规)必依。


中国足协常务副主席张剑在总结去年足球联赛中出现的刘健“阴阳合同”等问题时曾表示,职业联赛发展到新阶段,“依法规范更加重要”,要“从制度上创造公平稳定的环境”。


《体育法》要改 更要从“行规”完善


在两会有关修订《体育法》的提案中,杨桦建议,要重构立法的宗旨,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要做到宏观微观相结合,措施具体可行;完善配套立法,健全法制机制。


刘清早则表示,作为体育基本法,《体育法》修改要将群众体育与体育产业提升到与竞技体育同等的高度。他说:“首先在继续明确竞技体育的功能之外,要进一步突出如何支持保护群众体育,明确群众体育的地位和功能。其次,要将发展体育产业写入体育法。第三,要明确发展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的责任主体。第四要明确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各种经济成分,各类群体投资和运营的法律地位。”


长期参与众多体育赛事的组织运营工作的刘清早认为,从法律法规层面,体育产业要明确责任主体、投资主体、投资者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四个方面的问题。“如果这四个问题不解决,我不相信中国体育产业能得到大力的发展。”


体育强国美国有专门的《业余体育法》和《职业体育法》,对体育活动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法律规定。但有些专家认为,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未必所有的体育相关规定都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张士忠称,《体育法》确实需要修改,但作为体育基本法,其规定一般体现宏观性和原则性,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规定,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的修改也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可操作性更强、更具有实践意义的立法步骤是在整个法治框架内强化和完善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业组织的“行规”。


他说:“应该根据大的原则,出台配套的、具体的和细节的东西。比如几个部委联合出台有关体育的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尤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因为各地情况不一致,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作出规定,这才叫对症下药。”


刘清早也认为,要通过完善“规定-法规-法律”的方式来逐步建立体育的法治环境。他说:“要尽快解决体育发展的法律问题,要从研究相关的法规方面先动手,而先出台行业相关规定是基础之中的基础。从基础做起,逐步完善。”


本文转载自新华网,原标题清官难断体育“家务事”——深化体育改革需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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