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法律保障实现历史性突破
新修订的体育法完善了我国青少年体育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赋予了新的内涵,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原第三章“学校体育”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许多内容填补了我国青少年体育相关领域立法空白,青少年体育法律保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充分显示国家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中更加注重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新修订的体育法完善了我国青少年体育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赋予了新的内涵,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法律建立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主要制度,有的是将经过长期实践发展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如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制度,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制度,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制度,课余体育训练、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制度等。有的是源于我国青少年体育的创新实践,如建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制度,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制度,学前儿童体育活动制度等,县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等。其中具有重大开拓创新意义的当数体教融合入法,有三个亮点:图片确立体教融合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的一大亮点。
长期以来,体教融合工作的推进主要是政府部门协商实现的,形式多样,难复制借鉴,效果差异大,修订后的体育法把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中“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作为政府的保障责任写入总则,同时“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制度约束,取得“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服务效能。为深化体教融合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法律保障,明确了法律规范,体教融合成为由法律保障规范的制度。
法定体教融合的部门职责是修订后的体育法第二大亮点。新修订的体育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用法治给体教融合定规矩、划界限,依法解决制约深化体教融合体制机制障碍。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五条用两个“应当”对体育、教育部门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实现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为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体教融合部门职能体系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使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
把体教融合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坚持开拓创新是又一大亮点。如法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这一原则已纳入政策性文件中,为了更加有效推动落实,将这一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提高了规制层次和规制力,在当前加强体校建设,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的背景下,无疑针对性强,适时管用。又如,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包括为充分利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解决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缺少场地的问题,“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等。坚持开拓创新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发展,如法律建立了“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法律还规定“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法律还积极回应“双减”政策,建立“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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