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租借协议的困扰——英国和南美观点的冲突
本文探讨了有关租借球员对阵自己母队的棘手的竞争性问题。在经过两个合著者之间的讨论之后明显发现,不同国家的协会对同一问题持有不同看法。
本文探讨了有关租借球员对阵自己母队的棘手的竞争性问题。在经过两个合著者之间的讨论之后明显发现,不同国家的协会对同一问题持有不同看法。通过研究英超联盟(PL)、英格兰足球联盟(FL)和阿根廷的足球管理办法,本文旨在揭示在解决联赛内部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竞争平衡性中出现的艰难的政策问题。
英超联盟声明,英超球员不能在对母队时上阵,同时,如果租借协议成为了永久性的转会协议,那么售出球员的俱乐部可以坚持该球员在本赛季剩下的时间中不能对阵自己。
英格兰足球联盟的规章似乎给出了稍微多一些的回旋余地,租借的球员被禁止对阵母队,但明确得到了母队允许的除外。这一例外无法适用于英超的俱乐部。近来,温格教授表明了他对英超现行租借体制的不满:
“你一旦租借过来,就应该视同转会,你要为俱乐部效力。你不能为俱乐部只打19场比赛,然后在对阵某个俱乐部的时候,又不打了。当我过来谈的时候,你们就要决定你们租借的球员是否可以和你们对阵”。
“我们以杰梅因·彭南特去利兹时为例。那个时候我们是有决定权的,所以我允许他可以与我们对阵。现今的租借体制规定我们没有这样的权利,这样的话就有点质疑球员的完整性。”
温格教授同时还以罗梅卢·卢卡库不能对抗切尔西为例。这使得阿森纳的对手感知到了优势,因为卢卡库不能对阵自己的母队却可以对阵其他任何球队。温格教授实际上对竞争平衡的削弱提出了质疑,因为顶级球员不能对阵(伤害)他们自己的母队。
这个艰难的平衡行动尤其取决于英超联盟在足球的完整性问题上是否允许制度更加灵活。主要问题是,这里面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那就是如果球员的母队向该球员施加压力让其发挥失常(“如果你想与我们共同创造未来,那么我建议你打一场非常一般水平的比赛”),那么就要对该球员进行处罚或是红牌罚下。禁止球员对阵母队的禁令甚至预防了潜在的不当行为。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尤其是英超联盟在与TPI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很多球迷无疑会容忍这样的限制。
尽管为什么租借球员不能够对阵自己的母队的理由已经相当清晰,但英超联盟规则(V.7.3)中涉及到租借球员变成永久性转会球员禁令的规定还不太明确。这样的禁令缺乏完整性,这显然给出售球员的俱乐部提供了一个明显的优势,那就是在对阵一个永久性转会球员时可以保护自己的球队。这是一个稍后可资探讨的有趣的难题,这样的禁令是否违反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18条附加款(18bis)。
禁止租借球员对抗自己母队这一做法直到最近才在阿根廷实施。他们这一做法并不来自任何规章制度,而是写在俱乐部的租借协议中(这被一些人打上了“恐怖条款”的标签)。然而,在过去的十年,球员工会抱怨这些条款损害了球员的权益。
以前的集体谈判协议和国家规章制度一直在此事情上保持沉默,所以俱乐部还在继续使用这些条款,而球员工会则继续在反对这些条款。俱乐部一度蔑视商定好的合同条款,有时候,他们直接派这些球员上场,有时候派球员上场后又拒绝支付约定好的在这类球员上场时的额外的报酬,理由是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2009年,一份与职业足球运动员的集体谈判协议中废除了“恐怖条款”。这意味着租借球员可以与母队对阵。
这份协议的第8.8条特别规定,在临时转会的情况下,任何影响无论是专业还是业余足球运动员对阵自己母队的条款,都将无效或是作废,且不具有任何效力。这一新规限制了禁止租借球员对阵母队这一做法,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这一做法。据悉,这是一项存在于俱乐部之间的适用“恐惧条款”的“君子协定”,即便它没有明确的写在合同中。
对于派租借球员上场的额外价格(而非禁令)条款是否有效,也存在着讨论。按理来说,为实现特定目标的球员规定额外的价格是没有错的。但如果这个金额是不相称的,那它就会被看做是防止球员对抗自己的母队的一种间接方式。这些额外款项(和俱乐部的意向确认)的另一个问题是俱乐部通常会在合同中把它们当作派球员上场比赛的“惩罚”或“罚款”。
出于政策的考虑,在阿根廷从未出现有关球员完整性的讨论。对于俱乐部来说,更在意这一禁令的一般是母队。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2004年时,费尔南多·莫伦特斯被租借到摩纳哥。摩纳哥在欧冠联赛中与马德里对阵,莫伦斯特的目标是击败马德里。正如莫伦斯特这个例子,母队担心租借球员将在特殊比赛中会发挥出其最好的状态,而证明母队最初将他租借出去是一个错误。
国际足联
虽然在各种联赛中都有租借球员对阵自己母队的冲突问题,有趣的是看一方或双方的规定是否会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18条附加款产生影响。在国家层面,第18条附加款是有约束力的,该条内容也被规定在了英足总的规则中。规定称:
“第三方对俱乐部的影响。
1.任何俱乐部不得允许其与球员签订的合同受第三方的影响,或使第三方有可能影响其雇佣关系及转会事宜及其独立性、政策和队伍的表现。”
一项条款限制一个球队的球员在特定比赛中上场,因为该条款中表明他“属于”母队,这项条款使得第三方(母队)拥有影响相关雇佣事项的能力。因为该球员处于租借状态,俱乐部的独立性将会受到影响。
起草第18条附加款背后的理由原本是阻止投资者或第三方,它们是处于“足球大家庭”之外的对俱乐部有影响的圈外人。然而,条款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广泛包含了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其他情况。毫无疑问,通过不允许球员参加比赛,一方在球队的表现上对另一方有巨大的影响。但是,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禁令实施可以保证母队不能对租借出去的球员施加更大的影响,因为母队本来可以秘密指挥他“轻松地”应对比赛。
科托伊斯“事件”使得问题成为了焦点。欧足联的立场认为,这种条款的影响力是外部的(和无效的)。在冠军联赛半决赛抽签中,切尔西对抗马德里竞技。正如西班牙方俱乐部主席塞雷佐透露给新闻界的,赛季初租借来的守门员上被附加了一个条款,马德里竞技被要求每场比赛支付三万欧元左右,以防止守门员对阵切尔西。
受到该事件的启示,欧洲足联发表声明表示这样的条款是没有强制力的,任何企图对抗者都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在回应媒体有关马德里竞技俱乐部门将蒂鲍特·科托伊斯的报道情况时,欧洲足联重申其立场:体育竞赛的完整性对欧足联来说是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欧洲冠军联赛还是欧洲联盟纪律处分条例都有明确的条文,它们严格禁止任何俱乐部对球员施加或者试图施加任何影响力以阻止另一俱乐部派遣(或者不派遣)球员上场。”
“由此可见,在欧足联看来,俱乐部私下合同之间的任何条款,只要涉及到影响一个俱乐部派遣球员上场,就是无效的或无强制执行力的。”
“此外,任何想要实施这种条款的企图都明显违反了欧洲冠军联赛和欧洲联盟纪律处分条例,由此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总之,考察英国和阿根廷足球当局在这个特定领域采取的不同措施颇具指导意义。尽管英超联盟和英格兰足球联盟在球员完整性的问题上对自身的严格控制做出了很多合理化说明,但阿根廷足球监管者却乐于放任这样的做法。看看欧足联的声明将会如何影响未来的案例也是很有趣的。不仅在欧足联层面,还是在像西班牙或者英国这些附属联赛的国家层面,这些“恐怖条款”都是常见的和强制性的。
声明:本文全文转自体育与法,原文标题:球员租借协议的困扰——英国和南美观点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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